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鄧某某與周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61)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懷鶴民三初字第232號
原告鄧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蘭蘭,湖南宏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男,漢族。
原告鄧某某與被告周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成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丁偉、倪勇組成的合議庭,于2016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蘭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鄧某某訴稱:被告周某在收取懷化市某某御園小區(qū)的業(yè)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所有權證費用過程中,因業(yè)主沒有交納,認為系原告的原因。2015年10月12日,被告周某帶領10多人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受傷。原告?zhèn)笤卺t(yī)院住院治療24天,花去醫(yī)藥費15815.18元。被告沒有對原告進行賠償,故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周某賠償原告醫(y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34276.1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沒有書面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周某在收取懷化市某某御園小區(qū)的業(yè)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所有權證費用過程中,與原告產(chǎn)生糾紛。2015年10月12日,被告周某邀約他人,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受傷。原告?zhèn)笤趹鸦心衬橙嗣襻t(yī)院住院治療24天,花去、門診醫(yī)藥費及住院醫(yī)藥費共計15815.18元。原、被告因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上述事實,經(jīng)本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舉證和陳述,本院確認,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原、被告的主體資格;
2、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住院費和門診費發(fā)票,證實原告?zhèn)笞≡杭盎ㄈメt(yī)藥費的事實;
3、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詢問筆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原告被被告致傷的事實;
4、庭審筆錄一份,證實了本案的其他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受傷,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該事件中,被告沒有證據(jù)證實,原告存在過錯,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對于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湖南省2015-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結(jié)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損失為:
1、醫(yī)藥費15815.18元;
2、護理費2664元(40520元∕年÷365天×24天=2664元);
3、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天×24天=720元);
4、營養(yǎng)費720元(30元∕天×24天=720元);
5、誤工費2886元(43893元∕年÷365天×24天=2886元)。
上述共計22805元。
對于交通費原告沒有證據(jù)證實,本院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精神撫慰金,原告沒有構成傷殘,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賠償原告鄧某某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22805元,該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7元,原告鄧某某負擔187元,被告周某負擔4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成軍
人民陪審員 丁 偉
人民陪審員 倪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 龔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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