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孟某某故意傷害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243)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南刑初字第1044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舒蘭市,戶籍所在地吉林省舒蘭市,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批準逮捕,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謝文宇,黑龍江龍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哈南檢刑訴(2015)8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某及辯護人謝文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31日9時許,被告人孟某某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遼陽街和東大直街交口處,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某(女,48歲)發(fā)生口角并廝打在一起。在廝打過程中,孟某某用拳頭毆打張某某胸部、肋部,致張某某胸部受傷。經(jīng)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張某某胸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十級殘。被告人孟某某當場被傳喚至公安機關。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無辯解,表示悔罪。辯護人認為,孟某某系初次犯罪且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傷情診斷書、和解協(xié)議、鑒定意見、證人孟某乙、孔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孟某某系初次犯罪,認罪態(tài)度好,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董興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狄春楠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