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某與王某甲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39)
山西省壺關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壺民初字第537號
原告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壺關縣人,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睿、吳鳳娟,山西大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壺關縣人,現(xiàn)住壺關縣,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錄增,山西健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某某訴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于1992年3月經(jīng)人介紹與被告認識,后于1992年9月8日雙方到城關鎮(zhèn)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當時屬再婚,被告有一女孩某霞(當時11歲)、一男孩某慶(當時7歲),婚后我與被告又撫育一女孩王某麟?;楹笤桓娓星橐话?,因瑣事時常發(fā)生爭執(zhí),直到2013年也是因瑣事分住兩屋,2014年正月被告以拖地浪費水為由毆打我,致我牙齒松動,頭發(fā)脫落,住院期間無人問津,同年9月我找被告要村委發(fā)的八月十五錢,父子二人打了我,夫妻感情破裂?,F(xiàn)請求判決我與被告離婚,女兒王某麟在大學期間所需費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提供書面答辯,其口頭辯稱,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提供的結婚證登記為王某乙,**年*月*日出生,委平樓,**年*月*日出生,原告的身份證登記其信息為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被告的身份證登記其信息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綜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與原被雙方的身份證登記的信息不一致,經(jīng)查,是因雙方向不同部門申報信息時不慎重所致,雙方對對方出庭人員均無異議,原被告雙方系夫妻關系。根據(jù)結婚證、身份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原被告雙方于1992年9月8日辦理結婚登記,后舉行結婚典禮儀式,均屬再婚,結婚時被告帶一子一女,現(xiàn)均已成年,原被告雙方婚后未生育,共同生活期間共同收養(yǎng)一女,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現(xiàn)年20周歲,學生。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因被告兒子婚姻問題產(chǎn)生家庭矛盾,因此導致原被告雙方因瑣事生氣打架并自2014年正月分居生活。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再婚二十多年,夫妻感情尚可,生活中因子女婚姻問題產(chǎn)生家庭矛盾,并導致原被告雙方因瑣事生氣打架,基此原告起訴離婚,可能存在沖動和草率,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對原告離婚請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雙方應當珍惜婚姻的來之不易,父母、子女間應當尊老愛幼,互不干涉對方婚姻自由,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魏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慶菲
審 判 員 孫旭光
人民陪審員 申宏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牛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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