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管某某與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950)
貴州省盤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黔盤民初字第1673號
原告管某某,男,19**年**月*日生,布依族,住貴州省盤縣松河鄉(xiāng)某某村七組,公民身份號碼520202************5911。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嚴昭,貴州典正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號15201***********941。
被告六盤水某某家電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某某開發(fā)區(qū)某某中路(建行大廈對面),注冊號5202********014989。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六盤水某某家電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任靜云,貴州祥紫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2022**********714。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鄧偉,貴州祥紫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202******01520。
原告管某某訴被告六盤水市某某家電貿易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耿愛敏獨任審理,案件于2015年5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嚴昭、被告六盤水市某某家電貿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靜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管某某訴稱,原告將其所有的位于盤縣紅果經濟開發(fā)區(qū)某某大道***號門面授權其父管某珠經營管理,管某珠與被告簽訂了一份長達20年的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出租房屋面積為2800平方米。租期自2010年元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止;前五年的租金為60萬元,第六年起租金每年80萬元,房屋租賃期間的水電費及營業(yè)稅等由被告負責。現(xiàn)因管某珠因病去世,原告為保障其父管某珠晚年生活的目的已經失去基礎,加之租期過長及租賃房屋所在位置的租金隨市場物價的上漲而飛速上漲,以現(xiàn)在的價格,原告每年損失120萬元,租期還有十四年半,原告將要損失1740萬元。如果按照當前的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對原告顯失公平,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現(xiàn)請求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
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租賃合同》,用以證明原被告之間有房屋租賃的事實。被告六盤水某某家電貿易有限公司無異議。2、《貴州點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函》,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發(fā)出過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稱,被告確實收到此函,但此函不具有合法性,該函沒有附管某某的授權委托書,該函是否是管某某委托無法確認。該函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簽訂合同時管某珠是受到了管某某的委托的。即便代理人的律師事務所向我方發(fā)函,也只能證明原告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曾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要求,但解除合同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函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
被告六盤水市某某家電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以誠信原則遵守合同,原告起訴解除租賃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不符合法律的解除條件,原告方如果想要解除本案合同,只能通過跟被告協(xié)商途徑處理。房地產市場的變化、房產價格的變化屬于市場風險以及商業(yè)風險,價格的上升和下降是根據(jù)國家的經濟狀況而變化,其不屬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原告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j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的規(guī)定,但該條款明顯說明商業(yè)風險不是解除的條件,在本案中雙方訂立合同時也考慮到了商業(yè)風險,其在合同中的體現(xiàn)就是5年之后租金漲為80萬元,原告認為周邊地段房屋的租金正在上漲,比原告租給被告的價格高,這只是原告單方面的看法,沒有證據(jù)證明,原告以主觀想象認為租賃價格過低,要求解除合同無據(jù)可依,并且承租房屋后被告為了獲得收益,對租賃房屋投入了大量的財力和物力進行裝修,如果解除合同,會給被告造成巨大的損失。綜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應支持。
被告六盤水某某家電貿易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證明,用以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無異議。2、《租賃合同》、《委托書》,用以證明原被告簽訂合同的租賃期限從201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共20年,年租金前五年每年60萬元,第六年起每年80萬元,合同約定由甲方提供租賃發(fā)票,租賃稅由出租方承擔,該合同實際合法有效,并且是實際在履行的合同。原告無異議。3、《收據(jù)》、《發(fā)票》、《進賬單》共22張,用以證明被告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了原告5年的租金。4、房屋現(xiàn)場照片二張,用以證明被告對租賃房屋投入了大量的財力和物力進行裝修。原告認為該證據(jù)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
本院依職權調取了盤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出具的查詢表,原被告均無異議。
證據(jù)分析認定,1、《租賃合同》、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書》、《收據(jù)》、《發(fā)票》、《進賬單》、房屋現(xiàn)場照片二張、盤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出具的查詢表,以上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且原被告對真實性均無異議,可以作為認定以下事實的依據(jù):2009年7月30日,原告委托其父親管某珠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位于盤縣紅果鎮(zhèn)某某大道1-2層1-2號房屋(產權證號為0****130、面積為2894.2平方米)的房屋租給被告使用,租期為201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租金為前五年每年60萬元,第六年起每年80萬元,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5年租金。2、《貴州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函》,該函是貴州典正律師事務所向被告發(fā)出,并不是原告所為,也看不出是原告委托貴州點正律師事務所所為,故該函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能作為認定原被告所簽的《租賃合同》已經達到解除條件的依據(jù)。
通過對證據(jù)的分析認定,綜合原被告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09年7月30日,原告委托其父親管某珠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位于盤縣紅果鎮(zhèn)某某大道1-2層1-2號房屋(產權證號為00018130、面積為2894.2平方米)的房屋租給被告使用,租期為201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租金為前五年每年60萬元,第六年起每年80萬元,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5年租金。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已經達到解除條件,是否應當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合同履行中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因素出現(xiàn),被告已經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了租金,也不存在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的情形。由于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已經預見房產市場的變化,便約定自六年起房屋租金為每年80萬元,故原告稱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被告簽訂《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系合法有效的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應當承擔繼續(xù)向被告提供出租房屋的義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國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管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30元,由原告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耿愛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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