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鄢某某訴蘇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583)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黔鐘民初字第730號
原告鄢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靜云,系貴州祥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某。
原告鄢某某與被告蘇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思思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羅孝昱、人民審判員楊鴻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靜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蘇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鄢某某訴稱,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12月28日期間幫被告在安順***號、普定**苑、納雍****商貿城承包的消防工程提供勞務。完工后,對以上工程雙方經過核賬,被告尚欠原告35萬元人工費沒有支付。被告于2014年1月18日寫下欠條,承諾于2014年1月28日前付清所欠的35萬元人工費,若超過其承諾期限,被告將按所差款的5%支會違約金給原告。現被告承諾的付款期限早已超過,經過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仍未履行其承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費350000元;違約金17500元,以上合計3675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鄢某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身份證一份,用于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2、蘇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居住證明各一份,用于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3、消防安裝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之間有勞務合同關系;4、2014年1月18日欠條原件一份,用于證明雙方經過結算,被告欠原告勞務費35萬元,并約定按所差款項的5%支付違約金。
被告蘇某某未到庭,亦無辯稱。
被告蘇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證據的分析及認定,對原告出示的證據1,因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2,因能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3,因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4,因能證明被告差欠原告勞務費350000元并約定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欠款,逾期按所差款項的5%支付違約金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通過以上對證據的分析認定,本案查明如下事實:2013年7月,原告與被告簽訂消防安裝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鄢某某承包被告蘇某某發(fā)包的消防安裝工程,并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原告鄢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消防安裝工程后,與被告蘇某某進行結算。經結算,被告蘇某某向原告鄢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本人蘇某某身份證號******************于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安順***號、普定**苑、納雍****商貿城,消防工程施工期間所欠鄢某某人工費叁拾伍萬元整(350000元),本人承諾于2014年1月28日前還清所欠余款,若超過所承諾期限,本人同意按所差款的5%的違約金支付對方。并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訴。特立此據,以此證明。注:消防工程量已核對清楚”。被告蘇某某在欠款人處簽名并按手印。現雙方為該筆欠款發(fā)生糾紛,故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蘇某某差欠原告鄢某某勞務費350000元有雙方簽訂的消防安裝施工合同及被告蘇某某出具的欠條在案為憑。在舉證期限內,被告蘇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該欠款不屬實或已償還,故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350000元勞務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欠條內容約定,如2014年1月28日被告蘇某某未還清勞務費所欠款項,被告蘇某某自愿按所差款項的5%支付違約金。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蘇某某在還款期限內未支付欠款,并且未向本院提出違約金過高,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調整的請求,故本院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7500元(350000元×5%)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鄢某某勞務費350000元及違約金17500元。
如被告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12元,公告費600元,總計7412元,由被告蘇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連同上述款項一并返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以內,向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 判 長 曹思思
代理審判員 羅孝昱
人民陪審員 楊鴻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余 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