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梅訴高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185)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冷民二初字第183號
原告周某梅,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煜,湖南紅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段如意,湖南紅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周某梅訴被告高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由審判員劉婕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劉瑞連、姜正華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梅的委托代理人周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某、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梅訴稱,原告周某某與被告高某某系親屬關系。被告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系夫妻關系。2011年,被告高某某以做飯店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諾月息4%,而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陸續(xù)借錢給高某某,高某某一開始也按約定向原告支付了利息。但從2012年8月開始,未再支付過利息。2012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67萬元的總借條,承諾按月付息。但2013年至2014年,原告多次找被告高某某催討,被告均未償還。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該筆借款應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高某某、張某某償還原告周某梅借款本金67萬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高某某、張某某未到庭,未進行答辯。
原告周某梅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原告周某梅的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被告高某某、張某某的戶籍證明,擬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3、婚姻登記證明,擬證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4、結婚證,擬證明原告與高如勇系夫妻關系;
5、借條,擬證明被告高某某在原告周某梅處借款67萬元的事實;
6、轉賬憑證,擬證明原告通過其丈夫高如勇的賬戶轉賬給高某某或是以存款的方式借給被告高某某借款的事實。
被告高某某、張某某未發(fā)表質證意見,未提交證據(jù)材料。
對原告周某梅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
1、對證據(jù)1、2予以采信,能夠證明原、被告的身份;
2、對證據(jù)3予以采信,能夠證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3、對于證據(jù)4予以采信,能夠證明原告周某梅與高如勇系夫妻關系;
4、對證據(jù)5予以采信,證據(jù)5和證據(jù)6相互映證,能夠證明被告高某某在原告周某梅處借款67萬元的事實;
5、對證據(jù)6予以采信,能夠證明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2011年11月3日、2011年11月7日、2012年3月8日、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2日、2012年4月6日、2012年5月16日、2012年6月10日通過現(xiàn)金存款的方式分別借給被告高某某10萬元、4.6萬元、3萬元、5萬元、20萬元、10萬元、2萬元、3萬元、5萬元;2012年3月13日,原告通過其丈夫高如勇的賬戶轉賬至高某某的賬戶6.1萬元,合計借給高某某68.7萬元。
綜合本院采信的證據(jù)和法庭調查查明的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原告周某梅與被告高某某系親屬關系。2011年,被告高某某以做飯店生意缺少資金為由,在原告處借款。原告分別于2011年8月31日、2011年11月3日、2011年11月7日、2012年3月8日、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2日、2012年4月6日、2012年5月16日、2012年6月10日通過現(xiàn)金存款的方式分別借給被告高某某10萬元、4.6萬元、3萬元、5萬元、20萬元、10萬元、2萬元、3萬元、5萬元;2012年3月13日,原告通過其丈夫高如勇的賬戶轉賬至高某某的賬戶6.1萬元,合計原告周某梅借給被告高某某68.7萬元上述借款,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條。2012年12月24日,被告償還了借款本金1.7萬元。2012年12月24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周某梅出具了一張借款67萬元的借條,并將原來的借條收回。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注明了按月付息,但未寫明具體的數(shù)額。
另查明,被告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被告高某某在原告周某梅處借款,并出具了借據(jù),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原、被告雙方?jīng)]有約定還款期限,在原告向被告催討后,被告應當償還借款本金。原、被告在借據(jù)上沒有約定利息,原告又沒有證據(jù)證明約定了利息,應當視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應在原告催討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高某某借款時,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系夫妻關系,該筆借款債務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對原告周某梅要求被告張某某共同承擔債務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高某某、張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周某梅償還借款本金67萬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周某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500元,由被告高某某、張某某承擔9,450元,原告周某某承擔1,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婕
人民陪審員 姜正華
人民陪審員 劉瑞連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 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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