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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商初字第8號
原告巴彥淖爾某某汽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臨河區(qū)臨陜路三公里處(巴運物流園區(qū)東側)。組織機構代碼761xxxx0-4。
法定代表人張某兵,總經(jīng)理。
原告雷某生,男,19xx年xx月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陜壩鎮(zhèn)。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孫慧萍,內(nèi)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臨河支公司,地址:臨河區(qū)勝利南路西xx號。組織機構代碼626xxxx9-1。
負責人劉某平,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公司職員。
原告巴彥淖爾某某汽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流公司)、雷某生與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臨河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物流公司、雷某生的委托代理人孫慧萍,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物流公司、雷某生訴稱,原告雷某生向原告某某物流公司購買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輛,車牌照為蒙LXXXXX,該車輛登記在原告某某物流公司名下。原告雷某生于2013年3月2日在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限額500000元)。2013年9月12日16時40分許,在G6高速公路(北幅)438KM+500M原告雷某生駕駛的蒙LXXXXX/蒙LEXXX掛大貨車由于操作不當,與案外人郭某華駕駛的蒙AHXXXX小轎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路產(chǎn)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呼和浩特大隊認定:雷某生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呼和浩特大隊調解達成協(xié)議:雷某生承擔本次事故的修車費、路損費、施救費等全部費用。調解完畢后,案外人郭某華到4S店內(nèi)蒙古奧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車輛維修。原告雷某生支付郭某華修車費、車輛貶值損失及郭某華替代性交通工具等費用共計91839元,同時,為了處理交通事故,原告雷某生向呼和浩特大隊支付了停車費、施救費等費用3000元。至此,該起事故原告雷某生與郭某華處理完畢,原告雷某生要求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原告雷某生墊付的上述費用,但是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拒絕支付?,F(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nèi)支付保險金94839元。
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辯稱,1、原告某某物流公司、雷某生陳述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與投保的事實均無異議。2、原告雷某生主張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當提供維修發(fā)票、損失明細,證明維修費用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同時還需向法庭提供向案外人郭某華已經(jīng)賠付的第三者車輛損失的賠償憑證。3、原告雷某生主張的施救費用、第三者的路產(chǎn)損失費用,請法庭酌情確定。4、蒙LXXXXX/蒙LE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投保的保險,被保險人是原告某某物流公司,原告雷某生向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主張保險金應當有原告某某物流公司的授權,否則原告雷某生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雷某生向原告某某物流公司購買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輛,車牌照為蒙LXXXXX,該車輛登記在原告某某物流公司名下。2013年3月2日,原告雷某生在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元)。2013年9月12日16時40分許,原告雷某生駕駛的蒙LXXXXX/蒙LEXXX掛大貨車在G6高速公路(北幅)438KM+500M處由于操作不當,與案外人郭某華駕駛的蒙AHXXXX小轎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路產(chǎn)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呼和浩特大隊認定,雷某生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華無責任。此事故經(jīng)呼和浩特大隊調解達成協(xié)議:雷某生承擔本次事故的修車費、路損費、施救費等全部費用。調解完畢后,案外人郭某華到4S店內(nèi)蒙古奧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車輛維修,支出修理費83839元。原告雷某生支付郭某華修車費、車輛貶值損失及郭某華替代性交通工具等費用共計91839元,其中原告雷某生向呼和浩特大隊支付的停車費、施救費等費用3000元,未提供證據(jù)。
訴訟中,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的合理費用進行鑒定,經(jīng)本院委托后,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又申請撤銷鑒定。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原告某某物流公司、雷某生的車輛(蒙LXXXXX/蒙LEXXX掛大貨車)在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元)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2日零時起至2014年3月1日二十四時止。該車發(fā)生事故后,對該投保車輛造成他人的財產(chǎn)損失,應由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雷某生已向案外人郭某華賠償?shù)馁M用中,支出修理費用83839元,被告某某財險臨河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的合理費用進行鑒定后,又申請撤銷鑒定,可以認定該修理費用為合理費用;其余車輛貶值損失及案外人郭某華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雙方所簽保險合同未作明確約定,不予支持;原告雷某生支付的停車費、施救費等費用,未提供證據(jù),不予考慮。綜上,對原告某某物流公司、雷某生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臨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巴彥淖爾某某汽運物流有限公司、雷某生保險金8383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0元,由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臨河支公司負擔1918元,原告巴彥淖爾某某汽運物流有限公司、雷某生負擔2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海林
人民陪審員 鄭文惠
人民陪審員 邸玉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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