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2431)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婁星民二初字第503號
原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婁底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創(chuàng)業(yè)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導軍,湖南宇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開發(fā)區(qū)遼河路大東鋼管市場。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該公司負責人。
原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某某公司)訴被告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聊城市宏鉅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7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石婕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周威、人民陪審員陳燕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吳細寧擔任庭審記錄,于2013年8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導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訴稱,因生產需要,原告于2012年12月15日與被告就供應鋼管事宜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合同對產品名稱、材質、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及產品質量標準、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737.5元(含上批貨被告補償給原告的10000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即2012年12月30日之前交貨。原告多次前往被告所在地催貨,并于2013年3月4日向被告發(fā)出《催貨函》。同年3月28日,原告為趕進度又向被告匯款50000元貨款;4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發(fā)出的181件產品,經檢驗,該批產品存在虛焊,氣孔多,產品側面未焊或焊接后出現嚴重的開裂,且產品尺寸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情形的質量問題。因原告所定制的這些產品均用于重型貨車的剎車鼓上,對產品質量要求極高,因此,原告無法將這批產品投入生產。原告立即將此情況電話并書面告知了被告,要求被告派人前來確認并處理,但被告遲遲未予答復;4月15日,原告委托婁底市公證處就本次產品存在上述質量問題進行了公證;4月16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出解除《產品購銷合同》的函,但被告至今未予回復。綜上,被告未按期交貨,且延期交貨的產品均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應對給原告帶來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5日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2、被告立即返還原告貨款50000元,并雙倍返還定金41475元,延遲交貨的違約金290325元,其他經濟損失3000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用于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適格。
證據2、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用于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適格。
證據3、《產品購銷合同》,用于證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5日就四種不同產品名稱的鋼管簽訂了買賣協議,合同就產品型號、產品規(guī)格、交貨時間、產品質量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的事實。
證據4、《匯款證明》及匯款憑證,用于證明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賬戶內匯入了貨款60737.5元(不含補償款10000元)的事實。
證據5、《催貨函》及快遞單,用于證明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約供貨,原告催貨的事實。
證據6、發(fā)貨清單,用于證明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3年3月30日向原告發(fā)出了共181件產品;原告向被告共支付貨款60737.5元(不含補償款10000元),本次發(fā)貨后還余款20087.5元的事實。
證據7、業(yè)務聯系函及快遞單,用于證明原告于2013年4月3日收到被告的181件產品后,經檢驗,發(fā)現該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隨即致電致函給被告,要求被告派人前來處理此事的事實。
證據8、關于解除產品購銷合同的函及快遞單,用于證明原告催促后,被告仍未派人前來處理質量問題,原告再次發(fā)函給被告的事實。
證據9、公證書,用于證明原告委托婁底市湘中公證處對該批產品存在虛焊,氣孔多,產品側面未焊或焊接后出現嚴重開裂,且產品尺寸等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情形的質量問題進行公證的事實。
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也未提交任何證據。
本院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并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5、6、7、8、9符合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對這些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所采信的上述證據及法庭查明的事實,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2年12月15日,原告湖南某某公司與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該合同約定:產品名稱BFBC鋼管,材質Q235,規(guī)格型號(外徑*壁厚*長)460*20*234,件數250件,單價280元,總金額70000元,備注內徑424±1mm;產品名稱HW鋼管,材質Q235,規(guī)格型號(外徑*壁厚*長)470*20*230,件數100件,單價290元,總金額29000元,備注內徑434±1mm;產品名稱STR鋼管,材質Q235,規(guī)格型號(外徑*壁厚*長)470*20*215,件數100件,單價270元,總金額27000元,備注內徑434±1mm;產品名稱STRQ鋼管,材質Q235,規(guī)格型號(外徑*壁厚*長)470*20*195,件數50件,單價245元,總金額12250元,備注內徑434±1mm;合計人民幣138250元。一、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除雙方約定外,按國家標準生產,垂直度按需方提供的圖紙公差驗收,保證焊縫沒有漏焊或不滿焊情況,供方應嚴格按需方提供的加工尺寸生產。二、驗收標準:按需方提供的加工圖紙驗收,需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和文字要求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存在,如供方所供產品未按約定加工或是其規(guī)格、尺寸、材質等不符合要求等,則供方違約。三、交貨日期、地點和費用承擔:雙方約定15天內(即2012年12月30日前)于需方指定地點交貨。貨物至指定點前的所有費用由供方承擔。供方應按期交貨,否則供方違約,除按本合同約定賠償需方損失外,供貨時間,供方須每日按本合同金額的2%按日累計計算罰金。需方可在貨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則由供方無條件繳還需方。…五、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嚴格按需方提供的加工圖紙驗收,需方收到貨起,如有異議,兩周內提出。如有不合格產品,供方無條件按需方的需求按期按質按量進行更換,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否則視為違約。六、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后需方支付定金15%計人民幣(大寫)貳萬零柒佰叁拾柒元伍角整(小寫:¥20737.50)。上批貨補償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實付定金人民幣壹萬零柒佰叁拾柒元伍角整(小寫:¥10737.50)。七、違約責任:除按合同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違約方在按對等原則賠償另一方的同時,并承擔因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八、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存在糾紛,經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轄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起訴。…2013年1月8日,原告湖南某某公司通過網上銀行向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支付了定金10737.5元;3月5日,原告湖南某某公司向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發(fā)出催貨函,限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前按約交貨;3月28日原告湖南某某公司又通過網上銀行向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支付貨款5萬元;3月30日,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向原告湖南某某公司發(fā)出規(guī)格為(mm)460×20×234的鋼管178支,單價280元/支,規(guī)格為(mm)470×20×215的鋼管3支,單價270元/支,共計181支,共計50650元;4月2日,原告湖南某某公司收到該批貨后,經檢驗,該批產品存在虛焊、漏焊,氣孔多,焊接后出現嚴重開裂,產品尺寸不符合合同約定等質量問題;4月4日,原告湖南某某公司向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發(fā)出《業(yè)務聯系函》,告知產品存在上述質量問題,限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在收到該函之日起7日內處理好該問題,但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未按期處理該問題;4月16日,原告湖南某某公司向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發(fā)出《關于解除產品購銷合同的函》;4月15日,原告湖南某某公司委托了婁底市湘中公證處就該批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公證,并出具了(2013)湘婁中證字第878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了絕大部分產品存在虛焊、漏焊,氣孔多,焊接后出現嚴重開裂或產品尺寸不符合合同約定等質量問題。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交付的產品存在虛焊,氣孔多,產品側面未焊、焊接后出現嚴重開裂,產品尺寸不符合合同約定等質量問題,違反了合同第一條的約定,在原告湖南某某公司書面告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并要求修復或更換時,被告聊城市宏鉅公司至今仍未對不合格產品進行修復或更換,致使原告湖南某某公司無法將該批不合格產品用于生產,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故對原告湖南某某公司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貨款70737.5元(含上批貨被告補償給原告的10000元)。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返還貨款,故被告應將貨款70737.5元返還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定金,在《催貨函》中對交貨期限進行了變更,且在被告延期交付貨物時未對延期交貨提出異議。故在原告未及時支付定金的情況下,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逾期交付貨物的違約金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的問題,原告為催貨等事由與被告聯系共花去郵寄費64.5元,本院對該郵寄費損失予以支持。其他經濟損失因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
二、被告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貨款70737.5元(含定金20737.5元),并賠償損失6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400元,財產保全費1520元,合計8920元,由被告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負擔2300元,余款由原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或上訴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本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拒絕履行的,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持本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自本判決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石 婕
審 判 員 周 威
人民陪審員 陳 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吳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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