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桂某云與鷹潭市A公司、汪某榮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3145)
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贛06民初8號
原告:桂某云。
委托代理人:韓鷺,江西華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宏,江西華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鷹潭市A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鷹潭市**區(qū)**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XY。
法定代表人祝某太,董事長。
被告:汪某榮。
被告:嚴某勝。
被告:江西B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鷹潭市**縣******(國際)工業(yè)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36*************。
法定代表人:熊某忠,董事長。
被告:鷹潭市C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鷹潭市**區(qū)**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3**。
法定代表人:黃某根,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榕斌,江西融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桂某云與被告鷹潭市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汪某榮、嚴某勝、江西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鷹潭市C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桂某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韓鷺、李宏,被告A公司、汪某榮、嚴某勝、B公司、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榕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桂某云訴稱:2014年6月5日,原告與被告A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時間從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如乙方逾期支付借款本金或利息,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本息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被告付清為止。被告逾期支付利息超過三十日的,原告有權單方提前終止本協(xié)議,收回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如被告逾期支付本息、違約金,被告應承擔原告追索借款本息、違約金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訴訟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2014年12月28日,原告與被告A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原告實際放款52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時間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如乙方逾期支付借款本金或利息,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本息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被告付清為止。被告逾期支付利息超過三十日的,原告有權單方提前終止本協(xié)議,收回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如被告逾期支付本息、違約金,被告應承擔原告追索借款本息、違約金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訴訟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現上述兩筆借款均已超期,原告多次向五被告催討,五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原告認為,五被告拒絕還款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A公司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1194.5872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2、判令被告汪某榮、嚴某勝在第一項訴訟請求及其第一款范圍內對被告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汪某榮、B公司、C公司在第一項訴訟請求及其第二款范圍內對被告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原告對被告C公司登記抵押的財產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5、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評估拍賣費用、律師費等實現債權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五被告口頭答辯稱:1、雙方之間的借貸不是對方起訴的兩筆,實際上是八筆借貸關系,共借款5350萬元。其中四筆是向原告借的,金額為3200萬元,一筆是向原告母親劉某花借的,金額為1000萬元,還有三筆是向原告的妹妹桂某英借的,金額為1150萬元。這八筆借款都是舊債未還又借新債,因此我方認為這八筆借款的出借方是三個人,但實際借款人就是本案的原告,應該放到一起審理,而不能分開審理,本案起訴的兩筆是向桂某云所借3200萬元中的兩筆。2、包括A公司以現金返還的本金和利息及用30套商品房,以房抵款償還的本金和利息至2015年11月4日止,我方已付本金和利息6525.2961萬元(其中利息為2062.8833萬元,本金是4462.4128萬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計算,我方多付利息781.346912萬元,這部分利息應當加入到本金內,即我方實際支付的本金是5243.759712萬元)。換言之,至2015年11月4日止的利息已經全部付清,本金尚欠106.240288萬元;3、依照法律規(guī)定,違約金的計算,包括利息在內不能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因此,原告在主張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情況下又進一步主張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的主張不應得到法庭的支持,應當予以駁回。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本案所爭議的焦點是:本案被告A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多少?利息多少?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所提供的證據有:第一組證據、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A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被告汪某榮身份信息、被告嚴某勝身份信息、被告B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被告C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證明事項:原被告主體適格;第二組證據、《借款協(xié)議書》、**銀行網上電子回單,證明事項:1、2014年6月5日,原告與被告A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A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如被告A公司逾期支付借款本金或利息,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本息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被告付清為止。被告逾期支付利息超過三十日的,原告有權單方提前終止本協(xié)議,收回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如被告逾期支付本息、違約金,被告應承擔原告追索借款本息、違約金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律師費、差旅費等;2、被告汪某榮、被告嚴某勝自愿為被告A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兩年。3、原告于當日將該筆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從**銀行(帳戶:62×××66,戶名:桂某云)轉入《借款協(xié)議書》第三條約定的賬戶(開戶行:某某銀行鷹潭分行,戶名:汪某榮;賬戶:62×××42),借款合同生效。第三組證據、《借款協(xié)議書》、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證,證明事項:1、2014年12月28日,原告與被告A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A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月,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如乙方逾期支付借款本金或利息,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本息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被告付清為止。被告逾期支付利息超過三十日的,原告有權單方提前終止本協(xié)議,收回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如被告逾期支付本息、違約金,被告應承擔原告追索借款本息、違約金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訴訟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律師費、差旅費等。2、被告汪某榮、被告B公司、被告C公司自愿為被告A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兩年。3、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將人民幣520萬元款項從中國建設銀行(戶名:桂某云;帳戶:62×××17)轉入《借款協(xié)議書》第三條約定的賬戶(戶名:汪輝;賬戶:62×××60),借款合同生效。第四組證據、《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證明事項:被告C公司提供自有的房屋(房產證號:鷹房權證月湖區(qū)字第××號)為上述兩筆債務進行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他項權證號:鷹房他證月湖區(qū)字第3******9號),登記時間為2014年12月29日。第五組證據、2015年11月9日簽訂的還款結算協(xié)議書,證明事項:原告桂某云及出借人劉某花與被告A公司、被告C公司對原告與被告A公司、C公司的債權債務做了結算,雙方確認用30套房屋抵扣劉某花借款1640.9455萬元(包括利息640.9455萬元和本金1000萬元)。30套房屋作價是1966.3583萬元,兩項差額用325.4128萬元用來歸還所借桂某云借款本金520萬元。該30套房屋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在房管局登記備案,C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據。
五被告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證據一、《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目的:1、2014年1月3日,原告和A公司在借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A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期限六個月,利率為月息2.5%,利息每月支付一次;2、汪某榮、B公司和C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證據二、《居間合同》一份,證明目的:1、在《借款協(xié)議書》簽訂的同一天,A公司與案外人白某兵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約定A公司應按2%的月利率向白某兵支付120萬元居間費,其中第一筆在收到借款當日支付60萬元,第二筆在滿三個月時支付60萬元;3、汪某榮、B公司和C公司為該居間合同提供擔保。證據三、《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目的:1、2014年6月5日,原告和A公司在借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A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期限一年,利率為月息2%,利息每月支付一次;2、汪某榮、嚴某勝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證據四、《居間合同》一份,證明目的:1、在《借款協(xié)議書》簽訂的同一天,A公司再次與案外人白某兵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約定A公司應按2%的月利率向白某兵支付2400萬元居間費,其中第一筆在收到借款當日支付60萬元,后三筆在滿三個月時各支付60萬元;3、汪某榮、嚴某勝為該居間合同提供擔保。證據五、《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目的:1、2014年6月20日,原告和A公司在借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A公司向原告借款600萬元,期限一個月,利率為月息2%,利息支付方式為提前支付;2、汪某榮、嚴某勝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證據六、《居間合同》一份,證明目的:1、在《借款協(xié)議書》簽訂的同一天,A公司第三次與案外人白某兵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約定A公司應按3%的月利率在收到借款當日向白某兵支付18萬元居間費;3、汪某榮、嚴某勝為該居間合同提供擔保。證據七、《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一份,證明目的:1、因A公司2014年9月30日向桂某云妹妹桂某英借款1000萬元,當初口頭約定借款一個月,月利率為5分,A公司亦向桂某英支付了一個月另二十天的利息83.3333萬元的利息,但因A公司到期未能還款,故2014年11月18日,桂某英與A公司簽訂了一份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實為借款協(xié)議的合同;2、雙方按月利率4.5%的比例,按展期三個月計算違約金(實為利息),合計為135萬元。證據八、《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目的:2014年11月19日,A公司與桂某云母親劉某花在借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A公司向劉某花借款1000萬元,期限三個月,利率為月息2.5%,利息每月支付一次;2、汪某榮、江西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實業(yè)”)和C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證據九、《居間合同》一份,證明目的:1、在《借款協(xié)議書》簽訂的同一天,A公司與案外人戚云明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約定A公司應按2%的月利率,在收到借款當日向戚云明支付居間費60萬元;3、汪某榮、某某實業(yè)和C公司為該居間合同提供擔保。證據十、《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目的:1、2014年12月28日,原告和A公司在借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A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期限一個月,利率為月息2%;2、汪某榮、B公司和鑫森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證據十一、《居間合同》一份,證明目的:1、在《借款協(xié)議書》簽訂的同一天,A公司與案外人黃某波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約定A公司應按3%的月利率,在收到借款當日向黃某波支付居間費30萬元;3、汪某榮、B公司和C公司為該居間合同提供擔保。證據十二、《返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憑證》,證明目的:1、從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3月13日,A公司分八次共向桂某云、桂某云的母親劉某花和桂某云的妹妹桂某英借款5350萬元。其中,向桂某云借款四次計3200萬元,向桂某云的母親劉某花借款一次計1000萬元,向桂某云的妹妹桂某英借款三次計1150萬元;2、從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0月20日,A公司返還上述三人借款本金3137萬元,給付利息1421.9378萬元,合計返還本金和利息4558.9387萬元。證據十三、《還款結算協(xié)議書》和《劉某花購買C公司30套住房明細表》各一份,證明目的:1、2015年11月9日,A公司與桂某云和桂某云的母親劉某花達成以房抵款協(xié)議,即A公司以1966.3583萬元的30套住宅房,抵扣其欠桂某云和其他母親劉某花的借款本金和利息;2、至此,A公司累計返還上述三人借款本金4462.4128萬元,累計給付利息2062.8833萬元;合計返還本金和利息6525.2961萬元;3、由于包括居間費在內A公司是按照4分或5分的月息向上述三人支付利息的,故按照超過3分部分的利息應計入返還本金的法律規(guī)定,A公司多付的781.346912萬元利息應視為返還了本金,可見,到2014年11月4日止,A公司已還本金5243.759712萬元,利息全部付清,尚欠本金106.240288萬元。
經庭審質證,原告桂某云對五被告所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
1、對證據一、三、五的三性均無異議,這正好證明雙方有長期的借款往來,雙方最后一份借款協(xié)議書是簽訂于2014年12月28日,原告所舉證的證據五證明雙方已做最后結算。2、對證據二、四、六,居間合同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因此對真實性和合法性無法判斷,居間合同的主體也不是本案當事人。3、對證據七至證據十一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所有的合同的主體均不是本案當事人。4、對證據十二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不能將案外的合同主體與本案混為一談。5、證據十三就是原告的證據五,證明這份合同是三方真實意思的表達,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五被告對原告所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二、四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三的借款協(xié)議書的三性無異議,對轉賬憑證的真實性有異議。對方說在2014年12月30日向A公司借款520萬元,實際上2014年12月30日A公司只收到了300萬元借款,31日又收到了300萬元借款,共計600萬元。對證據五合法性有異議,涉及的證據五的結算協(xié)議書,雙方按照四分和五分的利息結算的,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其次,該結算協(xié)議是由桂某云與其母親作為一方與A公司進行結算的,這表明劉某花是本案中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此,本案應中止審理。最后,如果原告方已經舉完所有的證據,那么證據是不能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因為,原告只證明了他向A公司出借了1520萬元,同時又證明A公司采取以房抵款的方式返還了1966.3583萬元,兩個數字相抵得不出A公司仍欠其本金和利息1670.4572萬元。
經各方當事人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及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三、五,因原、被告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五,被告方對其合法性有異議,認為該結算協(xié)議書是按照四分和五分的利息計算,且該協(xié)議中有原告母親劉某花參與結算,故應追加劉某花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或者中止審理。本院認為,一是被告方未提出證據證明該結算協(xié)議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計算利息,二是本案原告所主張的借款與劉某花無關聯(lián)性,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五的三性,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被告提供的證據二、四、六、七至十二,因其主體均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能達到被告方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2014年6月5日,原告與被告A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約定A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借期一年,借款利率為月息2分。逾期還款違約金為借款本息的日千分之一。并約定如果被告A公司違約,其應承擔原告為追索借款本息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訴訟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被告汪某榮、嚴某勝作為連帶保證人在借款協(xié)議書上簽名捺印。同日,原告桂某云將人民幣1000萬元轉入借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汪某榮賬戶上(開戶行某某銀行鷹潭分行,戶名汪某榮,賬號62×××42)。
2014年12月28日,原告與被告A公司又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約定A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利率為月息2分。協(xié)議還約定了違約條款等。被告汪某榮、B公司、C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在協(xié)議上簽字蓋章。原告桂某云依協(xié)議約定將人民幣520萬元打入戶名為汪輝的賬戶。同時,被告C公司與原告桂某云簽訂房屋抵押合同一份,抵押合同約定被告C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鷹潭市月湖區(qū)林蔭西路14號鷹房權證月湖區(qū)字第××號房屋產權設定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證號為鷹房他證月湖區(qū)字第3******9)。該抵押合同擔保范圍包括2014年6月5日簽訂的協(xié)議中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及2014年12月28日的協(xié)議中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共計2000萬元。另外,抵押擔保范圍還包括違約條款等。
2015年11月9日,原告桂某云、劉某花作為甲方,被告A公司作為乙方,C公司為擔保丙方,三方簽訂《還款結算書》。該結算書的主要內容有:甲方桂某云于2014年6月5日出借人民幣壹仟萬元,2014年12月28日出借人民幣陸佰萬元(其中已歸還捌拾萬元整)給乙方,合計出借人民幣壹仟伍佰貳拾萬元整。丙方為上述兩筆借款提供了鷹潭市林蔭西路14號3號樓(房產證號:鷹房權證月湖區(qū)字第××號)進行抵押擔保(抵押他項權證:3******9號)。甲方劉某花于2014年11月19日出借人民幣壹仟萬元給乙方,丙方提供了鷹潭市***路**號*號樓(房產證號:鷹房權證月湖區(qū)字第××號)進行抵押擔保(抵押他項權證:3******8號)。依據2015年7月16日鷹潭市金美置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汪某榮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協(xié)議,具有充抵購房款合計人民幣1623.8500萬元,及2015年10月20日董事長汪某榮與桂某云簽字確認《借款結算清單》具有充抵購房款人民幣17.0955萬元,具有充抵購房款合計人民幣大寫壹仟陸佰肆拾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整(1640.9455萬元),就鷹潭市金美置業(yè)有限公司及董事長汪某榮未能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現經三方多次協(xié)商,就借款結算即歸還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1、三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將丙方開發(fā)的**文化廣場商品房*棟至**棟之間部分商品房(住宅)共計30套,面積3710.11㎡,按53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給甲方劉某花,共計人民幣壹仟玖佰陸拾陸萬叁仟伍佰捌拾叁元整(1966.3583萬元)。(30套商品房具體信息詳見商品房信息明細表)。2、甲方桂某云、劉某花及乙方、丙方一致同意將上述某某公司及董事長汪某榮未能履行抵扣的款項計1640.9455萬元人民幣用于劉某花購買30套商品房的購房款(房屋面積3710.11㎡,具體套數及面積以房管局正式網簽備案為準)。抵扣后購房差額款計人民幣325.4128萬元,桂某云同意在2014年12月28日出借人民幣伍佰貳拾萬元協(xié)議本金中據實抵扣用于劉某花的購房款。3、丙方出售30套商品房面積3710.11㎡,金額計人民幣1966.3583萬元,互相抵扣后,乙方尚欠出借人桂某云本金計人民幣1194.5872萬元。
另外,原告桂某云因本案訴訟,花費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桂某云與被告A公司、汪某榮、嚴某勝、B公司、C公司之間的借款擔保法律關系成立并生效。對此,有2014年6月5日及2014年12月28日原、被告方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書、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及銀行轉賬憑證等在卷為據,足以認定。合同履行當中,于2015年11月9日,原、被告方就借款結算及歸還事宜,經協(xié)商最終達成《還款結算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為原、被告方就債權債務的重新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應予以確認。被告方稱上述結算協(xié)議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計息及預先扣除利息的內容,應予以沖減,但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辯駁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F被告方違反約定,不能如期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被告方應承擔返還借款和支付利息的義務并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桂某云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及利息58萬元(該利息為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間共87天的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2016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以1000萬元為基數,至被告A公司償清本息為止;
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桂某云借款人民幣194.5872萬元及利息18.27萬元。(其中第一筆利息為7.63萬元,該利息以本金520萬元為基數,按月息2分計算,時間為2015年10月18日至2015年11月9日共22天;第二筆利息為10.64萬元,該利息以194.5872萬元為基數,按月息2分計算,時間為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2月1日共82天)。2016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幣194.5872萬元為基數,按月息2分計算,至被告A公司償清本息為止;
三、被告汪某榮、嚴某勝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告汪某榮、B公司對上述第二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被告C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原告桂某云對被告C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鷹潭市***路**號房屋(產權證號:鷹房權證月湖區(qū)字第××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七、本案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0000元,由被告A公司、汪某榮、嚴某勝、B公司及C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7027(含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A公司、汪某榮、嚴某勝、B公司及C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俞水才
審 判 員 范 超
代理審判員 葉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曹 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