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畢某杰訴陳某樓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685)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云3103民初6174號
原告:畢某杰,男,19XX年XX月XX日生,傣族,本科文化,個體,現(xiàn)住芒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慶榮,云南和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樓,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現(xiàn)住芒市。
原告畢某杰訴被告陳某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畢某杰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陳某樓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畢某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共計8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68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率按民間借款月利率2%計算)。事實與理由:被告因生意所需,曾三次向原告借款,分別是2016年3月8日借款30000元,借期一個月;2016年4月7日借款40000元,借期一天;2016年5月10日借款10000元,借期兩天。三次借款共計80000元,借款均已過期。原告多次請求被告還款,被告拒而不還,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對借款80000元無異議,但2個月前每天都還著利息,每4、5天打款一回,每次6000元。
針對被告辯稱,原告只認可收到過3500元的利息,補充稱之前被告還向其借過錢,被告所說的是之前的借款,而且還有部分利息未還清,原告都不想追究了,與本案無關。
本院綜合原、被告訴辯主張,在征求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將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為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利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條》原件三張,證實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40000元、10000元,共計借款80000元,被告償還過3500元的利息。
針對原告提出的上述證據,被告質證意見如下:認可三張借條是真實的,但是原告還有單子沒有提交完。
通過被告的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對其答辯無證據向本院提交。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因生意所需,曾三次向原告借款,于2016年3月8日借款30000元,借期一個月;于2016年4月7日借款40000元,借期一天;于2016年5月10日借款人民幣10000元,借期兩天。三次借款共計80000元。雙方在借條上約定的利息過高,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原告在起訴時和庭審中都以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來主張利息請求。另查明2016年4月9日,被告支付利息3500元。
本院認為,關于爭議焦點的問題,被告雖辯稱償還過很多利息,但對還了多少?還利息方式是現(xiàn)金、銀行轉賬,微信轉賬還是其他方式?對這兩個問題均不能說清并加以舉證。被告未能按時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對原告要求償還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率雖高,但起訴時原告變更為要求以月息2%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2016年3月8日的借款,利息從2016年4月9日起至起訴之日2016年8月17日止,共計4個月零8天,利息共計2560元,對2016年4月7日的借款,利息從2016年4月8日起至起訴之日2016年8月17日止,共計4個月零9天,利息共計3440元,對2016年5月10日的借款,利息從2016年5月13日起至起訴之日2016年8月17日止,共計3個月零4天,利息共計627元。三次借款利息共計6627元,扣除已付利息3500元,還應支付利息3127元。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樓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畢某杰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312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0元,由被告陳某樓負擔(未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麗
審 判 員 湯婧
人民陪審員 李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楊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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