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隴西縣某某公司訴沈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366)
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隴民二初字第73號
原告隴西縣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彥龍,甘肅襄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某某,女,漢族,居民。
原告隴西縣某某公司訴被告沈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敏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隴西縣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彥龍、被告沈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隴西縣某某公司訴稱:2014年5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2014-WY-X9《電力小區(qū)鋪面租賃合同書》,合同約定:“在簽訂合同時,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交納所簽合同期內(nèi)租金總額71040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2013年度供暖費3788元被告也拖欠未付?,F(xiàn)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1040元,2013年度供暖費378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沈某某辯稱:原告所訴拖欠的租金及供暖費屬實,但暫無能力支付。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原告隴西縣某某公司與被告沈某某續(xù)簽了《電力小區(qū)鋪面租賃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將電力小區(qū)綜合樓*號商鋪,面積118.40平方米承租給被告;租期一年,從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止;在簽訂合同時,被告須向原告一次性交納所簽合同期內(nèi)租金總額71040元,租賃期間,被告應承擔與該房屋有關的包括物業(yè)費、供暖費等各項費用。2013年度被告租房期間的供暖費3788元拖欠未付?,F(xiàn)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原告索要未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租賃合同書、隴西縣人民政府隴政發(fā)(2012)260號文件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真實有效。原告隴西縣某某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房屋的義務,被告沈某某應當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故對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房屋租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約定,被告須如實支付在使用房屋過程中發(fā)生的暖氣費,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暖氣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房屋租賃費71040元,2013年度供暖費3788元,以上合計7482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0元,減半交納835元,由被告沈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敏芝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盧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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