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汪某與陳某兵、李某秀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222)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簡陽民初字第1746號
原告:汪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鐘勝,四川理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兵,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簡陽市。
被告:李某秀,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簡陽市。
原告汪某訴被告陳某兵、李某秀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溫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鐘勝,被告陳某兵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秀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某訴稱:被告陳某兵與被告李某秀間系夫妻關系。2013年10月16日,被告陳某兵、李某秀因資金所需,向原告汪某借款290000元,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利率為月利率1%計算,借款期限18個月;2013年10月16日,被告陳某兵再次向原告汪某借款50000元,由陳某兵出具借條一份給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經(jīng)催收未果。訴請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計算,從2013年10月17日起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兵辯稱:向原告出具借款340000元屬實,只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按時償還原告借款,現(xiàn)在只有分期分批償還。
被告李某秀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某兵與被告李某秀間系夫妻關系。2013年10月16日,被告陳某兵、李某秀因資金所需,向原告汪某借款290000元,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率按月利率1%計算,借款期限18個月。2013年10月16日,被告陳某兵再次向原告汪某借款50000元,由陳某兵出具借條一份給原告。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收未果,故向法院起訴
以上事實,有原告、被告的陳訴,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等證據(jù)在案佐證,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對以上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但借款的實際給付和利息的計算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原告與被告陳某兵于2013年10月16日的50000元的借款未約定利息,故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計算給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該50000元借款系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借款,雖然是被告陳某兵個人所借,但被告無證據(jù)證明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故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被告陳某兵、李某秀共同向原告汪某的借款290000元,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約定月利率1%計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兵、李某秀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原告汪某償還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以290000元為基數(shù),按每月利率1%計算,從2013年10月17日起至二被告還清借款時止);
二、駁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275元,由被告陳某兵、李某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溫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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