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與某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525)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宜中民二初字第40號
原告: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萬載縣人,住江西省萬載縣。
原告: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萬載縣人,住江西省萬載縣。
原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萬載縣人,住江西省萬載縣。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鄒曉明,江西鴻韻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鄒維,江西鴻韻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宜春某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浙江紹興人,住江西省宜春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以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宜生,江西華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以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林,江西康樂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為與被告宜春某某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章某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文建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馬文利、巢澍望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謝琤擔任記錄。于2014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鄒曉明,被告某某公司、第三人章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宜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訴稱: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與某某公司及章某某分別于2011年11月1日,2012年5月28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與《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其中,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第三方為紹興市大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公司),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的第三方為章某某。2012年5月14日,章某某受讓了大地公司所持江西大自然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自然公司)全部20%的股權,并于當月25日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與《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約定,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受讓某某公司及章某某持有大自然公司股權中的80%,章某某將其持有大自然公司20%的股權轉讓后退出大自然公司,股權轉讓后大自然公司股東為:某某公司持有股權20%,唐某某持有股權30%,潘某某持有股權20%,陳某某持有股權30%。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與《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還就股權轉讓對價、股權轉讓對價款的支付與結算、增加注冊資本與優(yōu)先認購、股權對價確認、股東股權確認、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及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作出了明確約定。其中,《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五條第1項特別約定:“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5個月內(nèi),某某公司如不能完成符合開工建設的要求及手續(xù)(如土地拆遷、規(guī)劃審批等),每逾期一個月賠償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按已付金額月利率2%計算)300萬元,算至開工之日止(不足15天不予計算,超過15天但不足30天按一個月計算違約金)。”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與《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按約向某某公司及章某某支付了股權轉讓對價款,2012年6月7日,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與某某公司及章某某三方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但截至今日,某某公司仍未完成180.77畝土地拆遷及辦妥相應規(guī)劃審批,某某公司顯然違約。故此,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某公司向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支付違約金2500萬元(自2012年10月29日起計算至2013年8月28日止)及從2013年8月29日起至其完成180.77畝土地符合開工建設要求及手續(xù)(如土地拆遷、規(guī)劃審批等)且開工之日止的違約金;2、請求判令某某公司履行《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五條第1項約定,完成180.77畝土地符合開工建設的要求及手續(xù)(如土地拆遷、規(guī)劃審批等);3、本案訴訟費由某某公司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章某某答辯稱:一、本案補充協(xié)議第五條第1款的違約責任屬無效約定,應全部駁回原告訴請。補充協(xié)議中拆遷和規(guī)劃審批內(nèi)容不在協(xié)議對價給付中,只在違約責任條款出現(xiàn),說明其只是無對價利益給付的附隨幫忙條款。本案被告事實上一直在為原告向政府幫忙說情,盡到了情分,不得以幫忙未成而承擔法律責任。拆遷和規(guī)劃審批屬行政審批事項,需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yè)方能從事,其權利義務也不受民法調(diào)整,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只有享有土地使用權和建設開發(fā)權的大自然公司才享有拆遷人和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資格,其他規(guī)劃審批事項也無不如此。被告對整個違約責任條款中的事項均無權能。大自然公司未獲拆遷和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是其自己不履行行政許可相對人義務,對自己的利益不作為造成,與被告能否幫上忙無關,原告也沒有提供相關作為的證據(jù)。二、本案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損害職工改制利益導致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宜認定無效和對雙方返還土地和土地款處理。某某公司是近兩百名職工的改制企業(yè),土地位于城區(qū),國家給予將廠區(qū)工業(yè)用地變性為商住用地的改制待遇。該土地于2011年以96.5萬元/畝的價格賣給原告,導致職工不滿上訪,產(chǎn)生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故因對土地和土地款作返還處理才對原告、被告、政府和企業(yè)職工整體有利。且原告買地是被告用土地從銀行抵押貸款1.6億元給原告的,由此也引起職工的不滿。三、本案不宜對原告支付轉讓款的數(shù)額予以確認。原告的支付大部分屬實,但其中含有相當?shù)姆颠€借款、虛假違約金抵付轉讓款、一款兩付等情況。雙方有多個合同文本,相互不一。原告提供的銀行支付票據(jù)復印件模糊不清,無法辯認核實。四、章某某于本案無責任。章某某屬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轉讓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也沒有約定章某某承擔義務。
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如下:
原告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為證明自己的訴稱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一)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大自然公司企業(yè)變更信息表,用于證明原告與被告、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被告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應當向三原告支付違約金。(二)股權轉讓款轉賬支付憑證6份及收條3份、承兌匯票17張及對應清單、收條各1份,用于證明原告按約向被告實際支付了股權轉讓款12500萬元。
對于原告的上述舉證,某某公司、章某某經(jīng)質證認為:證據(jù)(一)股權轉讓合同是一個欺詐性的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要求被告辦理拆遷等開工建設手續(xù)是一個幫忙性質的條款,其他沒有異議;證據(jù)(二)在短時間內(nèi)無法核實付款情況。
被告某某公司、第三人章某某未提供證據(jù)。
綜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綜合認證如下: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中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各方均簽字認可,企業(yè)信息變更表有工商部門的印章,對證據(jù)(一)三性予以確認并作為認定當事人股權轉讓、相關權利義務及履行情況的事實依據(jù)。證據(jù)(二)證實了原告方向某某公司及章某某實際支付股權轉讓款12500萬元及某某公司承擔逾期辦土地證違約金1000萬元,且某某公司及章某某在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中也確認收到了上述款項,故本院予以確認并作為認定依約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事實依據(jù)。
綜上認證,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1年11月1日,某某公司作為甲方,大地公司作為乙方,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作為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經(jīng)大自然公司的全部股東某某公司、大地公司同意,由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受讓某某公司在大自然公司80%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在甲方將180.77畝土地使用權辦理至大自然公司后,以容積率1.5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價96.5萬元/畝或以容積率2.3至2.5元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價148萬元/畝為基礎確定。如甲方不能在2012年1月3日前辦理落實容積率2.3-2.5審批,則按容積率1.5土地使用權市場價96.5萬元/畝結算股權轉讓對價款;丙方同意在協(xié)議簽訂后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按(180.77畝×96.5萬元/畝)和受讓股權比例計算,且應在2012年2月底前支付不少于1億元股權轉讓款,余款在180.77畝土地拆遷完畢且辦理規(guī)劃審批符合開發(fā)要求后30天內(nèi)一次性付清,最終以獲批容積率進行股權對價結算;甲方必須在2012年1月31日前將該公司擁有合法使用權的180.77畝土地依法辦理至大自然公司名下,否則按違約處理;三方力爭在2012年5月底配合大自然公司辦理80%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備案;丙方受讓甲方大自然公司80%股權的轉讓對價款的結算等事宜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如按約定的股權對價結算股權轉讓款后的多余款項,則視為甲方向丙方借款,按月利率2%計算并由甲方支付利息。甲方向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其在大自然公司持有的剩余20%股權質押;甲方未按本協(xié)議約定時間將180.77畝土地使用權辦理至大自然公司名下,即構成違約,由甲方按每延期一個月支付250萬元違約金于丙方,以月計算(不足15天不予計算,超過15天但不足30天按一個月計算違約金);甲方將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至大自然公司后三個月內(nèi),負責拆遷完畢。否則,按甲方違約處理,即每逾期一個月拆遷,由甲方向丙方賠償損失10萬元,直算至拆遷完畢止。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共向某某公司支付了股權轉讓款12500萬元,具體為:2011年11月21日陳某某轉賬支付2000萬元,2011年12月14日、16日唐某某轉賬支付3300萬元,2011年12月21日唐某某轉賬支付1200萬元,對于上述轉賬所付款6500萬元,某某公司向原告方分別出具了三份收條;另外,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委托江西省金峰生物集團有限公司開具總金額6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17張,并于2012年1月20日交付給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向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出具了收到這些承兌匯票的收條及清單。
2012年5月14日,章某某受讓大地公司在大自然公司20%股權,并于5月25日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2012年5月28日,某某公司為甲方,章某某為乙方,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為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該補充協(xié)議首先確認了以下事實:2011年11月1日某某公司、大地公司與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章某某于2011年5月14日受讓大地公司在大自然公司20%的股權;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在2012年1月30日前已按《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向某某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12500萬元;某某公司將180.77畝土地于2012年5月18日依法辦理至大自然公司,雙方已按該土地使用權(容積率1.5,96.5萬元/畝)評估市場價確定股權轉讓對價款,完成股權轉讓對價款的結算;大自然公司除180.77畝土地使用權及2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貨幣)為公司資產(chǎn)外,無其他資產(chǎn);章某某放棄對某某公司股權轉讓優(yōu)先購買權。除此之外,該協(xié)議主要約定:一、股權轉讓:1、丙方受讓甲、乙兩方在大自然公司持有的80%股權,甲、乙兩方無異議,甲方保留在大自然公司20%股權。二、股權對價確認:1、甲、乙、丙三方認可以原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時“宜春市城區(qū)同類地基準地價”為依據(jù),對180.77畝土地使用權以容積率為1.5進行作價為96.5萬元/畝,土地計價為17444.305萬元。2、經(jīng)甲、乙、丙三方結算確認,丙方應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為14115.444萬元((17444.305萬元+200萬元(已繳注冊資本)]×80%=14115.444萬元)。涉及轉讓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負責。3、甲方未按約定期限將土地依法辦理至大自然公司名下,構成違約,甲方認可并同意向丙方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抵付丙方應付股權轉讓款。4、丙方至2012年1月30日,已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款12500萬元,加上甲方應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合計丙方已支付股權轉讓款13500萬元,余欠股權轉讓款615.444萬元。5、余欠股權轉讓款615.444萬元在180.77畝土地全部拆遷完畢且辦理規(guī)劃審批符合開發(fā)要求后30天內(nèi)一次性支付于甲方。三、股東股權確認:1、甲、乙、丙三方確認大自然公司實際股權價值為17644.305萬元;丙方受讓其中80%股權,股權價值為14115.444萬元;甲方占20%,股權價值為3528.861萬元。2、乙方經(jīng)股權轉讓退出大自然公司股東。3、丙方占大自然公司80%股權(其中唐某某占30%,股權價值為5293.2915萬元;陳某某占30%,股權價值為5293.2915萬元;潘某某占20%,股權價值為3528.861萬元)。四、其他約定:依甲方要求,丙方同意在甲方經(jīng)營困難時,給予資金付息借貸支持,具體以借款協(xié)議為準。五、違約責任:1、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5個月內(nèi),甲方如不能完成符合開工建設的要求及手續(xù)(如土地拆遷、規(guī)劃審批等),每逾期一個月賠償丙方(按已付金額月利率2%計算)300萬元,算至開工之日止(不足15天不予計算,超過15天但不足30天按一個月計算違約金)。2、如丙方未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余欠股權轉讓款,由丙方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給甲方。六、本協(xié)議一式五份,由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生效,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某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到工商部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原大自然公司的股東由章某某持20%股份、某某公司持80%股份變更為潘某某持20%股份、唐某某持30%股份、陳某某持30%股份、某某公司持20%股份。但某某公司沒有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完成土地符合開工建設的要求及手續(xù),使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的投資產(chǎn)生損失,為此訴至本院,要求某某公司按補充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并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義務。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方申請撤回部分訴訟請求:(1)從2013年8月29日起至其完成180.77畝土地符合開工建設要求及手續(xù)(如土地拆遷、規(guī)劃審批等)且開工之日止的違約金;(2)請求判令某某公司履行《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五條第1項約定,完成180.77畝土地符合開工建設的要求及手續(xù)(如土地拆遷、規(guī)劃審批等)。對此撤訴申請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
本院認為: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與某某公司、大地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及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與某某公司、章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法關于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系合法有效協(xié)議,各方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協(xié)議簽訂后,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按約定向某某公司、章某某支付了12500萬元,包括某某公司應承擔的土地逾期過戶違約金1000萬元,共計支付股權轉讓款13500萬元。但某某公司卻未完成土地符合開工建設的要求及手續(xù),違反了補充協(xié)議第五條第1項約定,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金。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現(xiàn)只訴請某某公司以已付金額按月利率2%承擔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8月28日的違約金2500萬元,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補充協(xié)議第五條第1項屬于整個協(xié)議的一部分,是各方約定某某公司的一項附隨義務,該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的條款,某某公司應當按協(xié)議履行該條款。本案也沒有證據(jù)證實股權轉讓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存在損害職工改制利益的問題,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有相關轉賬憑證及承兌匯票交付清單等為證且與協(xié)議內(nèi)容相符,故對某某公司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宜春某某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原告唐某某、潘某某、陳某某支付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8月28日的違約金二千五百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十六萬六千八百元,由被告宜春某某工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66800元,款匯至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戶名:江西省財政廳國庫處;賬號:31520***2200;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南昌象南廣場支行。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陳文建
代理審判員 馬文利
代理審判員 巢澍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謝 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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