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霖與劉某、張某菊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265)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雁江民初字第558號
原告許某霖。
委托代理人王輝,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錦,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被告張某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楊某彬。
原告許某霖與被告劉某、張某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霖、被告劉某、張某菊之委托代理人楊某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霖訴稱,2009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萬元(其中本金20萬元、利息3萬元),口頭約定月利率5﹪,至今未還本息,故起訴要求:1、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3萬元,利息從2009年10月29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辯稱:對原告訴稱借款的事實無異議,但借款本金是20萬元,在原告向被告催促借款時打的23萬元的借條。借款用途是原告把錢借給劉某,劉某把錢拿給劉某的哥哥了。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原被告的身份證明,證明原被告的主體資格及基本信息。
證據2:借條原件,證明原、被告之間借款的事實。
被告質證稱:無異議,但借款是20萬元,3萬元是利息。
經審查,對原、被告所舉證據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本案的上述證據認定以下事實:
被告劉某、張某菊系夫妻。2009年7月2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口頭約定月利率5﹪,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3萬元的借條一張,將利息3萬元一并計入本金。2014年11月11日被告張某菊在此借條上注明:“此款未還”。至今二被告未還本息,故起訴要求:1、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3萬元,利息從2009年10月29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雙方對23萬元的借條中20萬元系借款、3萬元系利息的事實無異義。對于將3萬元利息提前計入借款本金的方法于事實和法律不符,應迭除。雙方口頭約定的月利率5﹪高出了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四倍,對于高出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故此債務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張某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許某霖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7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月利率四倍計算,至本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75元,由被告劉某、張某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洪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向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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