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637)
浙江省縉云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麗縉民初字第889號
原告:謝某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浙江省縉云縣。
委托代理人:吳建波,浙江南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躍,浙江麗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陽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東苑里xx-x號,組織機構代碼686xxxx3-3。
法定代表人:郭某瑛,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邱某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浙江省縉云縣。
被告:縉云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縉云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云,鎮(zhèn)長。
被告東陽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邱某武、縉云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王挺峰,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某武、縉云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呂雨時,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縉云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浙江省縉云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
代表人:麻某通,村民主任。
原告謝某虎與被告東陽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邱某武、縉云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某政府)、縉云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5年9月14日,被告某某公司以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東陽市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2015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5)麗縉民初字第88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裁定駁回被告某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2015年9月14日,原告謝某虎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涉案山體進行勘查確定本次事故成因進行鑒定,并對坐落縉云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頭西丘x號房屋(以下簡稱x號房屋)及屋內財產損失進行評估。本院經審查認為各方對事故成因沒有爭議,故對原告要求對事故成因進行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本院依法委托麗水市甲工程咨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x號房屋損失進行造價評估。2016年6月16日,甲公司作出麗中基咨(2016)106號鑒定報告。本院依法委托麗水乙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對x號房屋屋內財產損失進行評估。2016年7月11日,乙公司函復本院:事發(fā)時間距現(xiàn)場勘查時間間隔較長,現(xiàn)場已被清理,財產損害鑒定的實物資產已不存在,對實物資產的數(shù)量和狀況無法進行核實與鑒定,缺乏必要的評估基礎資料,故無法對財產損失價值進行評估測算。2016年8月8日,本院收到乙公司的復函。2016年9月30日,原告謝某虎變更委托代理人吳建波為周躍。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躍,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某某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挺峰,被告邱某武、某某政府委托代理人呂雨時,被告某某村委會代表人麻某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虎訴稱,2013年1月5日,縉云縣土地整理和墾造耕地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縉云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大塘)墾造耕地項目(以下簡稱墾造耕地項目)批準立項。2013年3月28日被告某某公司中標墾造耕地項目,與被告某某政府簽訂施工合同。被告某某公司將墾造耕地項目轉包給被告邱某武施工。2013年6月10日,被告邱某武進場施工。2013年12月8日,墾造耕地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墾造耕地項目的進場道路借道某某鎮(zhèn)建山村3.5米機耕路。經被告某某村委會和頭西(梳)丘自然村村民要求,考慮到村民生產、生活便利,被告某某政府通過林業(yè)部門立項撥款100000元(實際撥款80000元,邱某武支付20000元)用于建造頭西丘自然村到大塘謝某虎茶籽園腳的墾造耕地項目林間道工程前期一段(以下簡稱林間道前期),工程由被告某某村委會組織施工。茶籽園腳到墾造耕地項目林間道工程后期一段(以下簡稱林間道后500米)沒有接通。被告某某政府出面協(xié)調,要求被告邱某武施工林間道后500米。被告邱某武派工地挖機施工。林間道后500米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將棄方堆積在轉彎處。2014年8月20日早上6時30分左右,由于長時間降雨,棄方引起山體滑坡,造成x號房屋及屋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災害發(fā)生后,原告等受災村民多次要求被告某某政府解決住房及損失賠償事宜,某某政府以沒有地基、沒有錢為由推諉了事,遲遲未解決。浙江省第七地質大隊應急調查報告顯示,事發(fā)地點再次發(fā)生泥石流的可能性大,影響范圍更大,破壞力更大,對坡腳8戶33人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巨大威脅,危害程度屬于較大級,建議8戶33人實施避讓搬遷,盡快清除堆積于坡腳公路及房屋后的泥石流物質,安排專人對災害點進行監(jiān)測,重點是降雨及雨后一段時間的巡查和監(jiān)測。林間道后500米路徑走向未經相關部門設計,未經過監(jiān)管部門同意追加,由被告某某政府會同被告某某村委會、頭西丘村民代表自行決定。原告認為,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作為項目承包方和實際施工人在施工前未對施工道路進行科學設計,施工過程中隨意堆放棄方,施工后未對棄方及時清理,加上強降雨影響,棄方伴隨山谷中亂石形成強烈的泥石流,從山上直接沖到原告位于山腳的房屋,導致原告房屋、財產受損。被告某某政府、某某村委會負責協(xié)調、監(jiān)管整個項目的立項和施工,未正確履行職責,未盡到監(jiān)督管理責任,存在過錯。綜上,四被告的共同行為引起泥石流造成原告房屋、財產損害,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50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某某政府共同辯稱,對原告主張的墾造耕地項目立項、施工、林間道前期工程撥款、施工以及原告財產發(fā)生損害的經過沒有異議。但被告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一、三被告未參與涉案路段施工,對本案損害不存在過錯。原告認為林間道后500米被告有立項監(jiān)管責任,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項目有無立項,沒有任何證據體現(xiàn)。二、原告主張的損失應由具體施工人員承擔。根據原告補充提供的合同書,林間道前期施工人是陳某亮。頭西丘代表承包給陳某亮是76000元,并非撥款100000元。從頭西丘代表和某某村簽訂的協(xié)議看,后500米道路施工主體是頭西丘自然村,現(xiàn)場監(jiān)工是頭西丘村民。被告某某公司施工完畢后,頭西丘自然村和挖機主約定對林間道后500米進行施工。該路段的業(yè)主和受益人是頭西丘村民,大塘項目和林間道施工沒有關聯(lián)性,被告出贊助費是迫于壓力。三被告沒有參與施工,沒有棄方行為,原告不能要求被告承擔責任。三、原告存在損失,房屋損失在鑒定的范圍內,屋內財產損失系原告自行估算,沒有依據。綜上,原告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某某村委會辯稱,對原告主張的墾造耕地項目立項、施工、林間道前期工程撥款、施工以及原告財產發(fā)生損害的經過沒有異議,但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與頭西丘代表簽訂的協(xié)議是指林間道前期的施工,林間道后500米道路由原告與其他方協(xié)調解決,被告沒有參與設計、施工,對道路走向、施工過程不知情。被告知道頭西丘做林間道,就根據頭西丘生產隊報批的出勤天數(shù)按40元/天支付賈德升現(xiàn)場管理工資。原告估算的損失不準確,應以鑒定為準。綜上,被告與林間道后500米施工沒有關聯(lián)性,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謝某虎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九組證據:1、原、被告身份證和企業(yè)信息復印件各一份,待證原、被告主體資格情況;2、縉云縣土地整理和墾造耕地工作領導小組縉土整[2013]28號文件、麗水市國土局麗土資開驗字[2013]20號文件復印件各一份,待證墾造耕地項目經縉云縣土地整理和墾造耕地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立項,于2013年12月8日通過竣工驗收的情況;3、本院依原告申請向縉云縣國土資源局調取坡面泥石流應急調查報告原件一份,待證原告房屋受損原因、受損情況;4、本院依原告申請委托甲公司作出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原件一份,待證事實同證據3;5、賑災救助申請報告原件、某某村委會證明復印件各一份,待證原告受災及房屋、財產損失情況;6、某某村委會證明原件一份,待證原告建房情況;7、現(xiàn)場照片原件九張,待證原告房屋受損現(xiàn)場情況;8、合同書、協(xié)議書復印件各一份,待證涉案路段是邱某武施工的情況;9、賈子生書寫證明書原件一份、身份證復印件十二份,待證事故發(fā)生情況。四被告質證認為,對證據1、3、4、6、7,沒有異議。對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不能待證原告損失與被告有關系。對證據5,證明真實性、合法性無法考量,報告和證明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能證明原告財產損失情況。對證據8,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不能證明涉案路段是由被告邱某武施工。對證據9,不符合證據三性要求,證人證言未出庭作證。
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為反駁原告謝某虎的主張?zhí)峤灰韵氯M證據:1、領付款憑證復印件一份,待證2014年1月28日王順土領取20000元贊助款的情況;2、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工資清單復印件九份,待證被告某某公司與邱某武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3、馬旺有、朱麗君情況說明原件各一份,待證修路的過程,施工情況是頭西丘村民現(xiàn)場指揮施工以及被告支付20000元贊助資金的情況。原告謝某虎質證認為:對證據1、2,沒有意見。對證據3,結合頭西丘村民的陳述,情況說明有主觀表述,希望法院慎重考慮。被告某某政府、某某村委會沒有異議。
被告某某村委會為反駁原告謝某虎的主張?zhí)峤灰韵乱唤M證據: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待證林間道后500米不包括在協(xié)議書范圍內的情況。原告謝某虎沒有異議。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某某政府質證認為:對協(xié)議書真實性、合法性沒有意見。該協(xié)議書只能證明某某村委會與頭西丘簽訂的不是涉案路段施工協(xié)議的事實,不能證明林間道后500米的施工情況。
被告某某政府未提供證據。
本院依職權拍攝現(xiàn)場照片,待證2016年7月9日事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原、被告對現(xiàn)場照片均無異議。
經各方當事人確認,本院對各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原告提供的證據1、3、4、6、7,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提供的證據1、2,被告某某村委會提供的協(xié)議書及本院依職權制作的現(xiàn)場照片依法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1能夠證明原、被告的主體資格。證據3、4能夠證明原告受災原因及x號房屋受損情況。證據6,能夠證明原告系x號房屋權利人的情況。證據7,能夠證明泥石流發(fā)生現(xiàn)場及原告受損情況。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提供的證據1,能夠證明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支付挖機所有人王順土林間道后500米施工費用20000元的事實。證據2能夠證明被告某某公司與邱某武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被告某某村委會提供的協(xié)議書能夠證明林間道前期工程由被告某某村委會發(fā)包給頭西丘自然村施工的事實。
對有爭議的證據,作如下認定: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據2,被告對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本院認為能夠證明墾造耕地項目立項、驗收情況,予以認定。證據5,本院認為賑災報告僅能證明原告曾申請賑災的事實,無法待證原告損失情況,不予認定;村委會證明與各方現(xiàn)場勘查的情況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原告房屋受災情況,予以認定。證據8,僅能證明被告某某村委會將林間道前期工程發(fā)包給頭西丘自然村施工,頭西丘自然村將該工程轉包給陳某亮施工的事實,不能證明該工程由被告邱某武施工的事實,故對原告的待證事實不予認定。證據9,被告對合法性提出異議,本院認為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真實性無法確定,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定。對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提供的證據3,原告對真實性提出異議,本院認為證人未出庭作證,無法接受質詢,真實性無法確定,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謝某虎系某某鎮(zhèn)某某村村民,自有坐落某某鎮(zhèn)某某村頭西丘x號房屋。2013年3月28日,被告某某政府經招投標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將墾造耕地項目新增耕地、排水渠、機耕路、蓄水池等工程發(fā)包給被告某某公司施工。被告某某公司安排被告邱某武負責工地管理。2013年5月24日,某某鎮(zhèn)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與某某鎮(zhèn)某某村頭西丘自然村村民代表分別作為甲、乙方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甲方爭取政府支持籌措100000元用于頭西丘至大塘茶葉山土地開發(fā)道路建設;甲方確定頭西丘至大塘謝某虎茶籽園腳與原茶葉山土地開發(fā)道路接口地段全權委托乙方道路工程勘察、規(guī)劃、設計等工作,乙方將設計方案提供給甲方審查認可后,道路建設施工等由乙方組織落實,經上級撥款單位會同甲方組織驗收;乙方全部工程完成,爭取向上級撥款單位在1個月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上級撥款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不能到位,甲方將應付工程款全部轉回村集體借款,利率按月百分之一計算(即2014年1月1日起開始計息)。某某鎮(zhèn)某某村經濟合作社、代表人王京超在協(xié)議書上蓋章、簽字,被告某某村委會、村民主任麻某通在協(xié)議書上蓋章、簽字,頭西丘代表謝某亮、謝某武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捺印,證明人楊某飛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同日,頭西丘自然村與陳某亮簽訂合同書一份,將頭西丘至大塘謝某虎茶籽園腳道路建設轉包給陳某亮施工,工程款76000元,頭西丘代表謝某武、鄭益紅、陳某亮以及證明人楊某飛在合同上簽字、捺印。合同簽訂后,陳某亮對林間道前期工程進行施工。2013年6月10日,被告某某公司借道某某鎮(zhèn)建山村機耕路進場,墾造耕地項目開始施工。經被告某某村委會爭取,被告某某政府撥款80000元用于頭西丘自然村到墾造耕地項目林間道工程。林間道前期工程施工完畢,被告某某村委會將80000元撥款支付給謝某武。2013年12月8日,墾造耕地項目竣工驗收。2014年初,頭西丘村民組織林間道后500米道路施工,頭西丘村民賈德升負責現(xiàn)場管理,挖機所有人王順土將從墾造耕地項目中退場的挖機用于道路開挖。2014年1月28日,王順土向被告邱某武領取林間道后500米挖機施工費用20000元。2014年年底,被告某某村委會按照頭西丘生產隊報送的出勤天數(shù)按40元/天的標準支付賈德升林間道后500米工程現(xiàn)場管理工資。林間道后500米道路開挖時,施工人員將棄方傾倒、堆積在路基外側。2014年8月19日8時至20日7時,頭西丘自然村降雨量達146mm,山凹匯水量驟增。2014年8月20日6時許,棄方與頭西丘自然村南東側山坡面的積土形成土質滑坡,總方量450立方米,進而引發(fā)坡面泥石流地質災害,造成5間泥木結構房屋倒塌,1棟房屋受損,村中簡易公路被泥石流物質堆積中斷,無人員傷亡,直接威脅8戶33人的損害后果。原告x號房屋移位,屋內財產損壞。同日,浙江省第七地質大隊經縉云縣國土資源局委托對頭西丘自然村坡面泥石流進行調查。2014年8月,浙江省第七地質大隊編寫應急調查報告一份,分析認為此次坡面泥石流發(fā)生主要原因為:1、頭西丘村南東側山體地形坡度一般30~38°,是地質災害的多發(fā)坡度區(qū)間,坡面第四紀殘坡積層主要為含碎石粉質粘土與差異風化的碎塊土,結構松散,穩(wěn)定性差。2、修建山地開發(fā)簡易道路棄渣沿山坡面隨意傾倒、堆積,結構松散,未作支護,不但自身極易失穩(wěn),而且增大了原始斜坡面的附加荷載,易使第四系土層沿軟弱層或下伏基巖面產生滑動。3、2014年8月19日8時至20日7時降雨使山凹匯水量驟增,對山凹及兩側坡腳形成強烈沖刷側蝕,致使坡面過飽和的棄渣及第四系殘坡積土層失穩(wěn)下滑,與水流混合最終形成坡面泥石流地質災害。本院依原告申請委托甲公司作出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一份,報告載明:x號房屋工程造價為8466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
(一)關于林間道工程施工主體的問題。
頭西丘村民現(xiàn)場管理林間道后500米道路施工,指揮挖機開挖道路,被告某某村委會支付現(xiàn)場管理人員工資。本院認為,頭西丘自然村屬于某某鎮(zhèn)某某村,由被告某某村委會統(tǒng)一進行行政和財務管理,頭西丘村民在林間道工程已由某某鎮(zhèn)某某村委托頭西丘村民完成的情況下,自發(fā)組織林間道后500米道路施工,被告某某村委會支付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工資,可以確認被告某某村委會確認其施工行為,故被告某某村委會應作為林間道后500米工程的施工主體。林間道不屬于墾造耕地項目的施工范圍,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作為墾造耕地項目的施工方,既不是林間道工程的業(yè)主,也不是林間道工程的受益人,與林間道的修建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故對其為施工范圍外的工程出資的20000元宜認定為贈與性質,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不應作為林間道工程的施工主體。被告某某政府撥款建設所轄村林間道前期工程,對林間道后500米工程未參與道路的發(fā)包、施工,不宜認定為林間道后500米的施工主體。
(二)關于四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林間道后500米工程傾倒、堆積棄方在路基外側與頭西丘自然村南東側山坡面的積土形成450立方米的土質滑坡,在強降雨沖刷下形成坡面泥石流地質災害,造成原告房屋及財產受損,被告某某村委會作為林間道后500米施工主體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紤]到泥石流發(fā)生存在坡面地質、強降雨等自然因素影響,本院酌定被告某某村委會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公司、邱某武、某某政府對原告損害發(fā)生不存在過錯,原告要求上述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原告合理損失范圍的問題。
原告x號房屋被泥石流沖擊移位,房屋主體結構發(fā)生偏離,甲公司鑒定x號房屋工程造價為84660元應作為原告的合理損失。x號房屋遭受泥石流的現(xiàn)場已被清理,財產損害鑒定的實物資產已有變動,對實物資產的數(shù)量和狀況無法進行核實與鑒定,原告主張賠償屋內財產損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縉云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民委員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謝某虎房屋損失67728元;
二、駁回原告謝某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謝某虎負擔1805元,被告縉云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民委員會負擔1495元。被告負擔的費用限本判決生效日向本院繳納。
鑒定費5000元,由原告謝某虎負擔1000元,被告縉云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民委員會負擔4000元。被告負擔的費用限本判決生效日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少青
人民陪審員 黃日華
人民陪審員 鄭蘇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書 記員 樓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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