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慧訴楊某翠等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4閱讀量:(176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981號
原告羅某慧,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鄺洪波,湖南奮斗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段佳麗,湖南奮斗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武,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楊某翠,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芷健,湖南銀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某慧訴被告羅某武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4日依原告申請追加楊某翠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慧及其代理人鄺洪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某武、楊某翠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于2015年6月3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慧的委托代理人鄺洪波、被告羅某武、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芷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慧訴稱:2007年6月29日,被告邀請原告投資并口頭承諾即使虧損也不要原告承擔。出于對被告的信任,原告將600000元存入被告的銀行賬戶,同時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條。此后,原告聽說被告將其所持股份全部轉讓給了他人,于是多次向被告詢問相關事宜,但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股金6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羅某慧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擬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2、被告常住人口信息,擬證明被告主體資格;
3、收條,擬證明被告收款的事實;
4、銀行存款憑條,擬證明原告向被告匯款的事實;
5、股權轉讓協(xié)議,擬證明被告將股份轉讓給他人;
6、某甲金屬礦的工商登記信息,擬證明該礦是2010年正式登記設立。
被告羅某武、楊某翠辯稱:第一、被告是收到了原告的600000元股金,原告于2008年已經領取了75000元的投資回報。第二、在2011年的時候被告羅某武就把股權轉給了蔣某希,但是蔣某希沒有把轉讓款給被告羅某武,故被告羅某武也沒有錢給原告,被告羅某武找原告一起去起訴蔣某希,并提出雙方按照股權比例分擔訴訟費,但原告沒有同意。第三、本案原告與被告屬于合伙關系,應當承擔該金屬礦的虧損。
被告羅某武、楊某翠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對案外人羅某林做了調查筆錄即證據(jù)7,羅某林主張自己是某甲金屬礦的股東,其否認認識原告羅某慧。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對某甲金屬礦進行了走訪并拍照,發(fā)現(xiàn)門牌已經更改為某乙飯礦,本院對某乙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東龍某文做了調查筆錄即證據(jù)8,龍某文主張2014年初某乙礦業(yè)有限公司已經從蔣某希手中購買了整個某甲金屬礦,手續(xù)也已經辦理完畢。
經本院組織庭審質證,被告羅某武、楊某翠對原告羅某慧提供的證據(jù)發(fā)表了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4無異議;對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證明方向有異議,該股份雖然轉讓了,但是蔣某希并未支付股權金,被告至今未收到股權轉讓金;對證據(jù)6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方向有異議,該股份雖然轉讓了,但是蔣某希并未支付股權金,被告至今未收到股權轉讓金。被告羅某武、楊某翠對本院調取的證據(jù)發(fā)表了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jù)7,羅某林以前和被告羅某武都是某甲飯礦的股東,羅某慧只是羅某武名下的股東,不是某甲飯名義上的股東;對證據(jù)8表示不知情,照片上的地址是某甲飯的位置,但是以前不是這個名字,名字應該是某甲金屬礦。
經本院組織庭審質證,原告羅某慧翠對本院調取的證據(jù)發(fā)表了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jù)7、8均無異議。
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情況,本院認證如下:
證據(jù)1-4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證據(jù)5系復印件,因合同當事人羅某武認可其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據(jù)6具有真實性。證據(jù)7、8相互矛盾,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無法核實其真實性。
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情況,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07年6月,被告羅某武與案外人合伙承包了郴州市蘇仙區(qū)某甲金屬礦及某丙選廠,被告羅某武共投入資金4800000元,占30%的股份。原告羅某慧與被告羅某武系親戚關系,2006年6月29日,原告羅某慧與被告羅某武經過協(xié)商,由原告羅某慧向被告羅某武出資600000元成為羅某武名下的隱名股東,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xié)議,只是口頭約定雙方按股金比例進行分紅。原告羅某慧未參與企業(yè)的管理,合伙事項由羅某武進行處理。2008年,被告羅某武向原告羅某慧支付了75000元分紅款。2010年4月25日,羅某武與蔣某希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羅某武將其名下的某甲金屬礦和某丙選廠的全部30%的股權作價4800000元轉讓給案外人蔣某希。股權轉讓后,被告羅某武以未收到蔣某希的轉讓款為由,拒絕將原告的600000元股金退還,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釀成本案糾紛。
另查明,被告羅某武與被告楊某翠于1982年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本案為合伙協(xié)議糾紛,原告羅某慧與被告羅某武之間雖沒有簽訂書面合伙協(xié)議,但雙方的行為構成合伙關系,應共同承擔盈虧。被告羅某武將自己享有的股權轉讓給案外人蔣某希后,原被告的合伙關系即終止,被告羅某武轉讓的股權作價4800000元,與其投入的股金一致,且被告羅某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與原告合伙期間存在虧損,也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未收到案外人蔣某希的轉讓款。被告羅某武將股權轉讓后,應該將原告的股金600000元予以退還,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羅某武返還600000元股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楊某翠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具體到本案中,原告羅某慧與被告羅某武之間的合伙關系存在于被告羅某武與被告楊某翠婚姻存續(xù)期間。故本院認為本案中羅某武涉及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楊某翠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羅某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羅某慧股金600000元,被告楊某翠對該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9800元,財產保全費3620元,合計13420元,由被告羅某武、被告楊某翠共同負擔。
如果被告羅某武、楊某翠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岳春
人民陪審員 顏德良
人民陪審員 尹敏蓮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謝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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