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4閱讀量:(1548)
山東省威?;鹁娓呒夹g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威高民初字第2號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文登市葛家鎮(zhèn),現(xiàn)住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
委托代理人:杜玉強、宋超穎,山東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現(xiàn)住威?;鹁娓呒夹g產業(yè)開發(fā)區(qū)。
委托代理人:高斌、孫頻,山東健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任懷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杜玉強、被告王某之委托代理人孫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相識,后發(fā)展為戀愛關系。2011年10月20日,被告因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上述欠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6萬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
被告王某辯稱,其對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均不予認可。該6萬元并非借款,而是原、被告二人以結婚為目的對二人婚房的共同投資。其中,所謂的“欠條”是被告在收取原告6萬元裝修款時所打的收條,故被告不同意返還該筆款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戀人關系。2011年,原告分兩次給付被告現(xiàn)金共計6萬元,第一次給付2萬元、第二次給付4萬元。2011年10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收到李某某陸萬元整(60000元整)。
現(xiàn)雙方對該6萬元的性質產生爭議,原告主張該款項系借款,被告應當返還;被告主張該款項系原告為與其結婚裝修婚房的投資,是一種贈與的性質,不應返還。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庭審陳述、欠條、錄音證據(jù)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是涉案的6萬元是何種性質。被告收到了原告的6萬元現(xiàn)金,并將該款項用于其名下房產的裝修,雖被告提供錄音證據(jù)中,原告認可該6萬元系裝修款,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中并未明確載明“贈與”字樣,被告亦無其他證據(jù)證實該款項系原告無償投資于被告房屋的裝修,雖事發(fā)時,原、被告系戀人關系,但不能當然視該款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且該款項為被告所用,受益人為被告,被告亦給原告出具欠條,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欠款6萬元,事實清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由于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并自其主張權利之日起要求被告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欠條中未載明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亦從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故被告關于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6萬元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利息以人民幣6萬元為本金,自2013年1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任懷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呂雅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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