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萬某某與徐某甲、徐某乙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5閱讀量:(1356)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許民初字第110號
原告萬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凱,河南君志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某甲。
被告徐某乙。
被告牛某某。
被告趙某某。
原告萬某某因與被告徐某甲、徐某乙、牛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甲、徐某乙、牛某某、趙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萬某某訴稱,2011年4月25日,被告徐某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叁佰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被告徐某乙、牛某某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各被告償還借款,但各被告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為此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各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萬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20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還款之日止);本案保全費、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作答辯。
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如下:1、原告是否履行300萬元的出借義務(wù)。2、四被告應(yīng)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一、擔保借款合同一份、河南省某某信用社電匯憑證一份、河南省某某信用社村存取款憑證各1份及擔保承諾書兩份、錄音一份。證明目的:1、證明被告徐某甲向原告萬某某借款30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月利率4分;2、證明被告徐某乙、牛某某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提供擔保;3、證明原告將借款支付給被告徐某甲,借貸關(guān)系成立的事實。
二、2013年2月10日借條一份。證明目的:證明原告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保證人牛某某、徐某乙主張權(quán)利的事實,原告訴請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
三、被告徐某乙與被告趙某某結(jié)婚登記申請書1份。證明目的:證明被告徐某乙與被告趙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趙某某應(yīng)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w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被告均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分析認為,因符合證據(jù)三性,且可以形成證據(jù)鏈,故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原告萬某某與被告徐某甲、牛某某、徐某乙簽訂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原告萬某某借給被告徐某甲300萬元,期限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止,利率4分,由被告牛某某、徐某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間為借款到期后二年,如借款展期后,擔保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擔保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后二年。并由被告牛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諾書,自愿為借款人徐某甲向出資人萬某某借款300萬元整,期限30天(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自借款立據(jù)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三年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如借款展期保證人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延至借款展期到期日之后三年,并自愿承擔該筆借款的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同日,原告根據(jù)被告徐某甲的指示將230萬元匯入襄城縣城關(guān)鎮(zhèn)城中村改造工作辦公室賬戶。次日,原告向被告徐某甲賬戶匯入70萬元。2013年2月10日,被告徐某甲向原告重新出具300萬元的借條,約定月息4.5%,被告牛某某、徐某乙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簽字按指印。2014年4月24日,被告徐某乙向原告出具承諾書,自愿為借款人徐某甲向出資人萬某某借款300萬元,期限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自借據(jù)立據(jù)之日起至借款到期五年內(nèi)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如借款展期保證人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延至借款展期到期日之后五年,并自愿承擔該筆借款的經(jīng)濟與法律責任。原告自認被告徐某甲將利息付至2012年8月20日。
另查明,2003年8月11日被告徐某乙與趙某某申請結(jié)婚登記。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擔保借款合同、存款憑條、電匯憑證、電話錄音等證據(jù)可以認定被告徐某甲借原告萬某某300萬元未還,被告牛某某、徐某乙提供擔保的事實,原告請求被告徐某甲、牛某某、徐某乙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應(yīng)予支持。被告趙某某作為徐某乙的配偶,應(yīng)當與徐某乙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關(guān)于保證期間,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為借款到期后二年,如借款展期后,擔保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擔保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之日后二年。同日被告牛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諾書,自愿至借款到期后三年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如借款展期,保證期間延至借款展期到期日后三年。2013年2月10日,被告徐某甲又向原告出具借條,雙方同意展期,被告牛某某、徐某乙在該借條上連帶責任擔保人處簽字,自愿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2014年4月24日,被告徐某乙向原告出具承諾書,自愿自借款立據(jù)之日起至借款到期五年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如借款展期,保證期間延至借款展期到期日后五年。綜上,原告起訴時被告牛某某、徐某乙的擔保未超保證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萬某某本金3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徐某乙、牛某某、趙某某對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徐某甲、徐某乙、牛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根義
審判員 李 兵
審判員 蔣曉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侯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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