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世與王某希、初某芝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5閱讀量:(1260)
吉林省琿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琿民二初字第186號
原告:劉某世,男,漢族,住琿春市。
委托代理人:張輝,吉林何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希,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延吉市。
被告:初某芝,女,漢族,住琿春市。
原告劉某世與被告王某希、初某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2015年9月28日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劉某世到庭參加訴訟。王某希、初某芝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世訴稱:2013年3月5日,王某希在劉某世處購買鐵貨,貨款總價值為40700元。同日王某希支付貨款700元,余款40000元由王某希給劉某世出具了欠條?,F還款期限已過,劉某世多次向王某希催要鐵貨款未果。王某希和初某芝系夫妻關系。故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希、初某芝共同償還劉某世鐵貨款4萬元及利息(按本金4萬元,自2013年10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王某希、初某芝未到庭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5日,王某希給劉某世出具《欠條》,內容為:“欠劉某世鐵貨款40000元,6月份前償還20000元,10月份前還20000元。到期全部還清,如果不還后果自負”。另查,王某希與初某芝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3年6月11日登記結婚,2015年4月1日協(xié)議離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欠條一份、證人證言、離婚登記申請表。
本院認為,劉某世與王某希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劉某世向王某希提供鐵貨,王某希接受鐵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劉某世已向王某希提供鐵貨,王某希應按約定的數額支付鐵貨款。故劉某世要求王某希支付鐵貨款4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劉某世要求王某希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義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案中,因王某希欠劉某世鐵貨款的事實發(fā)生在王某希和初某芝婚姻存續(xù)期間。故劉某世要求王某希和初某芝共同支付其鐵貨款4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希、初某芝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本案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希、初某芝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劉某世鐵貨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至王某希、初某芝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王某希、初某芝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930元,由被告王某希、初某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 博
代理審判員 尹美淑
代理審判員 金美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金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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