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張某某同居關系析產(chǎn)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5閱讀量:(1316)
山西省大同市礦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晉0203民初317號
原告趙某,男,住大同市礦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廣明,山西民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住大同市礦區(qū)。
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某同居關系析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廣明、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被告提出要40000元彩禮,原告妻子因病去世,花銷很大,當時沒錢,原告承諾會給被告40000元。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便開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間,原告應被告要求分四次給付被告彩禮共計40000元。但現(xiàn)在被告又與他人同居生活致使原、被告結婚的目的已經(jīng)不能實現(xiàn)。訴請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彩禮”4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趙某提交了原告趙某、被告張某某以及原告趙某的孩子談話錄音光盤,欲證實原告給付被告40000元。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被告均為單身,雙方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從2013年9-10月開始同居生活一直到2015年2月。期間,原告分幾次合計交付被告40000元,但該款是生活費,不是彩禮款。該款已用于原告維修其所購三輪車、原告女兒上學等花銷。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某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被告張某某對原告趙某提交的談話錄音光盤內(nèi)容未提出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趙某、被告張某某均為單身,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從2013年9-10月間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期間,原告分幾次向被告交付人民幣合計40000元。被告用該款支付原告孩子學費、生活費、原告三輪車花費等合計金額為12000元。2015年2月,雙方因故分開,為上述錢款的返還,原、被告協(xié)商不一,原告遂訴至本院。另,原告自己開設有小賣部。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自2013年9-10月間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雙方形成同居關系。對訴爭錢款,被告稱已全部花銷掉,原告不予認可,并稱同居生活期間其工資卡由被告掌管;其跑三輪車收入亦貼補家用,而被告對其以上所述未提交證據(jù)予以佐證,故被告該所述內(nèi)容依法不能成立,對上述錢款,考慮原、被告同居時間等酌情部分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返還原告趙某人民幣15000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趙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原告趙某已預交),由原告趙某負擔625元,被告張某某負擔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忠
人民陪審員 龐葉琴
人民陪審員 曹立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朱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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