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白某訴被告張某離婚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5閱讀量:(1299)
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城民初字第2439號
原告白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同煤集團職工,現(xiàn)住大同市城區(qū)東方某某城。
委托代理人白小鋒,山西云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大同市煤運公司職工,現(xiàn)住大同市城區(qū)東方某某城。
原告白某訴被告張某離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巖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小鋒、被告張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白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14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同年12月15日舉辦婚禮。訂婚宴席上,出于促成婚姻的目的,原告給付被告彩禮100000元及白金手鏈一條(價值7000元),2014年12月15日舉辦婚禮當天,被告母親給付原告改口費10000元。由于雙方婚前接觸時間短、了解少,婚后矛盾叢生,經(jīng)常因瑣事分居,2015年春節(jié)后被告基本不回家居住。原、被告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起訴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被告退還彩禮87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被告婚后無子女。無共同財產(chǎn)及其他債權債務。
針對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如下證據(jù):
1、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的夫妻關系。
2、證人徐殿某、茹某、白某珍的證言材料及照片4張,證明婚前原告給付被告財物的事實。
3、錄音光碟,證明雙方吵架過程以及因被告從2015年5月以后一直不回家,原告及其母親與被告母親談話的錄音。
被告張某辯稱,對原告陳述的結婚及舉辦婚禮時間無異議。雙方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原告所述的彩禮100000元、白金手鏈一條(價值7000元)及被告母親給付原告改口費10000元屬實。彩禮錢已全部用于結婚籌備以及生活花銷。原、被告婚后無子女。除上述財產(chǎn),無其他共同財產(chǎn)及其他債權債務。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14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同年12月15日舉辦婚禮。訂婚宴席上,出于促成婚姻的目的,原告給付被告彩禮100000元及白金手鏈一條(價值7000元),2014年12月15日舉辦婚禮當天,被告母親給付原告改口費10000元?;楹鬅o子女?;楹笠蚣彝ナ聞瞻l(fā)生矛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原、被告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結婚證復印件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雖雙方感情發(fā)生波折,但并非無可挽回,均應珍視雙方的感情和家庭,勿輕率決定離婚。只要能夠正確處理雙方矛盾癥結,相信是有機會和好的。且原告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雙方感情破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白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白某負擔150元,退還原告白某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法院提起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巖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徐文文
書記員 王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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