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張樹某、張鳳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6閱讀量:(1826)
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紅民初字第2759號
原告: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赤峰市紅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蕾,內(nèi)蒙古百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赤峰市紅山區(qū)。
被告:張鳳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赤峰市紅山區(qū)。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蕭賀林,內(nèi)蒙古松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張樹某、張鳳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蕾,被告張樹某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蕭賀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原告與二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以250000元價格購買二被告紅集(91)字第01037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房屋,協(xié)議簽訂后二被告立即協(xié)助辦理相關過戶手續(xù)。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分兩次給付二被告購房款人民幣250000元,被告張樹某為原告出具收條?,F(xiàn)二被告拒絕為原告辦理過戶手續(xù)和交付房屋,并拒絕退還已收到的購房款,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訴要求判令二被告給付購房款25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給付違約金100000元,合計370000元。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張樹某、張鳳某辯稱:原、被告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是假,以房屋做抵押借貸是真。2012年8月,被告張樹某、張某甲與張某乙合伙在東烏旗做修路工程,當時缺少資金回來借錢。經(jīng)張某昌介紹在原告處借款250000元,但原告僅支付被告222500元,第一次張某甲拿了100000元,是通過某行打的款,第二次張樹某拿了122500元。借款時約定利息5分,借期四個月,以張樹某的房子、院子抵押。周某某找人作了一個房屋買賣協(xié)議。之后,由張某乙做中間人寫了一個證明,證明房屋系抵押不是買賣。2013年1月,被告給付利息40000元,原告本人在證明上簽了2012年8月23日至2013年1月23日的利息收到的字樣。2014年8月18日,原告怕欠條過期,找到被告張樹某讓補欠條,張樹某因眼睛不好,遂讓張某甲補了欠條,還往后推了兩個月。所以應當依照本金222500元計算利息,原支付的利息62500元過高,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重新計算利息。駁回周某某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原告周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
2、收條兩枚,證明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8日分兩次給付被告購房款250000元。
3、西城街道某某家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張鳳某與張鳳芹為同一人。
4、見證書一份、房屋轉讓協(xié)議一份,證明房屋轉讓協(xié)議經(jīng)過見證,轉讓協(xié)議是有效的。
被告張樹某、張鳳某為支持其辯解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民事起訴狀一份(復印件),證明原告就同一事實向本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2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實際是抵押關系,同時證明原告支付了2012年8月23日至2013年1月23日的利息65000元。
3、證人張某甲、張某乙出庭作證,兩證人系被告張樹某的合伙人,證人證實張樹某在原告處借款250000元,約定月利息5分,原告給付現(xiàn)金225000元。兩證人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事不知情。
原告所舉證據(jù)經(jīng)被告張樹某、張鳳某當庭質證,被告張樹某、張鳳某提出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jù)1、2、4有異議,雙方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之間是借貸關系。對證據(jù)3無異議。
被告張樹某、張鳳某所舉證據(jù)經(jīng)原告周某某當庭質證,原告周某某提出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jù)1、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內(nèi)容有異議,證據(jù)不能證明兩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對證據(jù)3有異議,兩個證人與被告是合伙人,證言不真實。
原告提供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收條、某某家居委會證明、房屋轉讓協(xié)議及二被告提供的民事起訴狀、證明,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見證書,無見證機關及見證人簽字或捺印,本院不予采信。證人張某甲、張某乙與被告張樹某系合伙人,對本案具有利害關系,其所作的證言本院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張鳳某與周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內(nèi)容為:張鳳某將位于赤峰市紅山區(qū)某某家村九組(土地使用證號:紅集建(91)字第01037號)約260平方米房屋出售給周某某,房屋交易價格為250000元,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即刻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同日,原、被告另行簽訂房屋轉讓協(xié)議一份,約定張鳳某、張樹某將紅山區(qū)西城辦事處某某家村67.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有償轉讓給周某某,261.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相應轉移,并約定協(xié)議經(jīng)各級審批機關及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時生效。2012年8月21日,張樹某向原告出具收條一枚,收款金額為100000元。2012年8月23日,周某某向被告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內(nèi)容由張某乙書寫,內(nèi)容為:“今有張樹某三家村房證,以貳拾伍萬元抵押給周某某,現(xiàn)期兩個月還款,還款日期為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10月23日”、“現(xiàn)張鳳某(張樹某妻)三家村房證以抵押過戶周某某手續(xù)以辦,還款后再過戶回來”。周某某在持證人處簽字。2013年1月23日,周某某在證明下方空白處書寫:“利息從2012年8月23日至2013年1月23日已收到”等內(nèi)容。2012年8月28日,被告張樹某向原告出具收條一枚,收款金額為150000元。事后,雙方因房屋買賣事宜發(fā)生爭議,2014年8月7日,周某某起訴要求張鳳某、張樹某退還購房款250000元,支付利息120000元,給付違約金100000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21日,被告張樹某、張某甲在原告處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據(jù)一枚,內(nèi)容為:借周某某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月利率5%。被告張樹某、張某甲在借據(jù)借款人處簽字捺印,張樹某代張鳳某簽字捺印。事后,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另案起訴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44000元,合計394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出具的證明能夠證實雙方之間存在抵押關系。關于償還借款后,再將房屋過戶回來的做法,有違常理,也不符合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因此,被告關于雙方之間為買賣實為抵押的辯解主張,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原告已另案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因此其以房屋買賣合同為由要求二被告退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175元,郵寄送達費60元,合計423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立志
審 判 員 郭曉麗
人民陪審員 劉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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