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民與王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6閱讀量:(1408)
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訥商初字第396號
原告王某民,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某某村。
委托代理人單既才,黑龍江寶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軍,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訥河市某某街。
原告王某民與王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寶勝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民訴稱:被告王某軍于2013年10月18日因經營訥河市某甲淀粉廠所需向原告借款140,000.00元,口頭承諾一年內,出有欠據(jù)。約定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沒有給付?,F(xiàn)要求被告給付借款140,000.00元,承擔訴訟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據(jù)。
被告王某軍未應訴。
經審核,原告舉證的證據(jù),被告未應訴提出反駁意見,能夠證明其主張,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被告王某軍因經營所需欠原告借款人民幣140,000.00元,出有欠據(jù),約定一年內還款。約定還款時間到期后,被告沒有履行義務,欠人民幣140,000.00元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欠據(jù)上未載明出借人,推定持有借據(jù)債權憑證的王某民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被告未應訴反駁,原告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原、被告之間具有債權債務關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給付原告借款的義務。故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軍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給付原告王某民借款人民幣1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00元,減半收取155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寶勝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郭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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