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貢某花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6閱讀量:(1288)
寧城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寧刑初字第00249號
公訴機關寧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貢某花,女,漢族。無前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寧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7月31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玉龍,內蒙古大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14)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貢某花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4日、2014年9月25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周海燕、汝永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貢某花及其辯護人王玉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5月18日11時許,被告人貢某花在自家門外與鄰居紀某某一家人因瑣事發(fā)生廝打。廝打中,被告人貢某花用木棍將紀某某右胳膊打傷,致其右側尺骨骨折,經(jīng)鑒定構成輕傷。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紀某某陳述,證人國某某、趙某某、紀甲、紀乙、紀丙、紀丁、紀戊、溫某某、溫某儒、郭某某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鑒定意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診斷書、傷情照片、戶籍證明及被告人貢某花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貢某花無視國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貢某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2014年5月18日11時許,被害人紀某某家的車輛碾壓了被告人家的柵欄和土地,紀某某及其家人到被告人家中毆打被告人,被告人防衛(wèi)時致紀某某受傷。被告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構成犯罪。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害人紀某某與被告人貢某花東西鄰居。2014年5月18日11時許,被告人貢某花因紀某某之子紀乙開車軋了其架的杖子,在自家門外與紀某某及其家人發(fā)生廝打。廝打中,被告人貢某花用木棍將紀某某右胳膊打傷,致其右側尺骨骨折。經(jīng)鑒定,紀某某身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訴訟中,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實:2014年6月11日,寧城縣公安局決定對被告人貢某花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立案偵查。
2、被害人紀某某陳述證實:2014年5月18日12時許,他發(fā)現(xiàn)他兒媳趙某君和貢某花廝打,貢某花拿著一根棍子。他上前和貢某花搶棍子時,貢某花用棍子打傷了他的右胳膊。
3、證人國某某證言證實:她家和貢某花是東西鄰居,她家住東邊。2014年5月18日中午,貢某花罵街,又和她女兒紀丙、老伴紀某某對罵。貢某花拿著一根木棍打了她,紀某某和貢某花搶木棍時,胳膊被打傷了。
4、證人趙某君證言證實:2014年5月18日11時許,她丈夫紀乙開車回家時把貢某花架的杖子刮倒了。貢某花就罵街,還拿一根木棍要打紀某某。她上前拉著紀某某回家,貢某花用木棍朝紀某某打過來。紀某某用右胳膊迎,木棍打傷了紀某某的右胳膊。
5、證人紀甲證言證實:2014年5月18日11時許,他在他父親紀某某家吃飯。他哥紀乙開車回家時,把貢某花架的玉米秸杖子刮倒了。貢某花和他父親紀某某等人發(fā)生了口角。貢某花用木棍把紀某某右胳膊打傷了。
6、證人紀乙證言證實:他和貢某花東西鄰居。貢某花在其門前架了杖子,占了道路,妨礙了通行。2014年5月18日11時許,他開車回家時,把貢某花架的玉米秸杖子刮倒了。貢某花和他父親紀某某等人發(fā)生了口角。貢某花用木棍把紀某某右胳膊打傷了。
7、證人紀丙證言證實:2014年5月18日11時許,她哥紀乙開車回家時,把貢某花架的玉米秸杖子刮倒了。貢某花和她父親紀某某等人發(fā)生了口角。貢某花用木棍把紀某某右胳膊打傷了。
8、證人紀丁、紀戊證言證實:2014年5月18日12時許,溫某媳婦貢某花在街上罵紀某某的家人。
9、證人溫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5月18日11時許,紀乙開車把她家的杖子軋倒了,她母親貢某花和紀家的人發(fā)生了口角。紀某某他們家八、九個人和貢某花發(fā)生了廝打,貢某花被打傷了。
10、證人郭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5月18日11時許,紀甲和貢某花在她家院里發(fā)生了廝打。紀某某到家院里看看就出去了,貢淑花拿了一把鐵鍬追了出去。
11、證人溫某儒證言證實:2014年5月18日中午,他母親貢某花在大門外和紀某某、紀甲、紀乙等人對罵。紀甲就把貢某花擁了回來。貢某花到院子里拿了一把鐵鍬,紀家的人把鐵鍬搶走,扔在一邊,把貢某花撕扒倒了。貢某花又拿起一根棍子,紀家的人和貢某花搶棍子時又把貢某花撕扒倒了。貢某花倒地后,咬了紀甲的大腿。紀家的人都回家了,貢某花在地上躺著沒有起來。
12、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被告人貢某花打傷紀某某的現(xiàn)場位于寧城縣五化鎮(zhèn)某某村貢某花門前。
13、鑒定意見證實:紀某某右側尺骨骨折,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14、和解協(xié)議、收條證實: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15、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貢某花自然身份。
16、被告人貢某花供述和辯解證實:紀某某和她家東西鄰居。兩家前(南)面是她家的耕地。她在耕地北頭架了杖子。2014年5月18日中午,紀某某之子紀乙開車把她架的杖子撞倒了。她和紀某某家人發(fā)生了口角。在她家大門口,她拿起一把的鐵鍬,被紀某某搶走了。她從紀某某老伴手里搶過一根木棍,紀某某又和她搶木棍。
本院認為:被告人貢某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紀某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正當防衛(wèi)”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貢某花在與紀某某廝打中,持木棍致紀某某身體輕傷的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傷害紀某某的故意,其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貢某花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貢某花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貢某花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根據(jù)被告人貢某花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貢某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文舉
審 判 員 周艷玲
人民陪審員 吉銀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徐士博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