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章某甲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6閱讀量:(1571)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延民初字第2140號
原告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文誠,福建九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作湍,福建九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國靖,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章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徐紅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5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章某甲、委托代理人張文誠、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國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章某甲訴稱,婚前就認識到雙方性格差異較大,感情基礎較為薄弱,婚后矛盾日益尖銳,經常為一些小事發(fā)生爭吵,而且爭吵越來越激烈,夫妻間感情也日益淡薄。2013年9月被告離家出走,至今不與原告和兒子聯(lián)系,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章某乙判歸原告章某甲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800元,直至章某乙年滿18周歲時止;各自占有的衣物等專屬財產歸各自所有。
被告王某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一邊在外打工,辛辛苦苦地賺錢貼補家用,一邊任勞任怨地照顧年幼的兒子,而原告則承包建筑工程,管理工地,賺錢養(yǎng)家,夫妻恩愛,共同營造一個溫馨的家。2008年11月5日,雙方用同居生活六年多的積蓄以原告章某甲的名義購買了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區(qū)工業(yè)路XX號五豐佳苑X座X室(建筑面積為87.21平方米)房產一套,之后雙方共同償還該房產的銀行按揭貸款直至今日。在鄰里、村里人眼中都是一個五好家庭。被告對丈夫、兒子都是疼愛有加,已盡到作為一名妻子及母親應盡的責任。原告這次之所以提出離婚,可能是因為其在外跑工程業(yè)務,接觸不良社會風氣,受外面花花世界的誘惑,一時沖動才提出來的,這做法雖然很傷被告的心,傷害到了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對孩子,對這個家還是有一定的感情的。為了挽救夫妻感情,也為了孩子健康快樂地成長,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章某甲與被告王某于農歷2002年12月27日在江西省自行認識,2003年正月初七到福建省南平市同居生活。同年**月**日生育男孩章某乙,2009年1月8日在江西省豐城市補辦結婚登記。婚后感情尚好。2013年9月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被告王某離家到廣州打工。
庭審中雙方自述,在共同生活期間,主要以承包原告姐夫承建的建筑工地的水電工程為生,在南平、建陽等地。2008年11月5日購買了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區(qū)工業(yè)路XX號五豐佳苑商住樓X幢X層X室房產,建筑面積為87.21平方米,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章某甲。
本院認為,原告章某甲與被告王某系自由戀愛,同居6年后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目前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并育有一子。被告王某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對原告章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章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
受理費123元由原告章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紅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陳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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