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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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瓊刑一終字第55號
原公訴機關(guān)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蒲某某。系被害人常某的妻子。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某某。系被害人常某的母親。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常a。系被害人常某的兒子。
和某某、常a的委托代理人常某b。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常c。系被害人常某的女兒。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常d。系被害人常某的女兒。
常c、常d的法定代理人蒲某某,系常c、常d的母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綽號”阿錢”、”阿全”,農(nóng)民工。2003年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6年12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抓獲,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三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羅貫云,海南瓊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綽號”某志”。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三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周真聰,海南三和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蒲某某、和某某、常a、常c、常d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三亞刑初字第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蒲某某、和某某、常a、常c、常d及原審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二審期間,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蒲某某、和某某、常a、常c、常d以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申請撤回對上訴人王某某、李某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2013年10月17日晚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和韋某(已取保)、李某(已取保)、羅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三亞市河?xùn)|區(qū)某巷李某租住的房間喝酒。河南籍男子劉某推自行車將李某等人擺放在門口的啤酒瓶撞碎,雙方因此在二樓發(fā)生口角并手持空啤酒瓶對峙,被勸開沒有打架。李某某很生氣,打電話叫岑某(另案處理)趕過來幫忙毆打河南人。岑某打電話給被告人王某某讓其幫忙打架,王表示同意并從房間拿了一把折疊式的不銹鋼水果刀,與岑某會合后來到李某家。這時,一名河南籍男子在樓下喊:”你們不是要來打架嗎?”,王某某和岑某就先沖下去跟河南人打架,接著李某某等人也沖下樓準備毆打河南人。王某某到一樓后,被幾名河南籍男子(身份不詳)持空啤酒瓶毆打,致使王某某的胸部、手指等被劃傷。王某某從口袋掏出折疊式水果刀,捅向被害人常某腹部。被害人王某乙見常某被王某某捅傷,便沖上去掐住王某某的脖子,王某某持刀捅向王某乙左側(cè)大腿,王某乙避開,王某某又持刀捅向王某乙右側(cè)大腿,致使王某乙受傷。隨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分別逃離現(xiàn)場。被害人常某被送往三亞農(nóng)墾醫(yī)院搶救,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13年10月18日凌晨4時許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常某系生前右季肋部被銳器刺傷造成肝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乙的損傷為輕微傷。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共同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打電話召集他人來幫忙打架;被告人王某某為幫別人打架而準備刀具,在斗毆中持刀捅被害人常某和王某乙,致常某死亡、王某乙輕微傷。據(jù)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不分主從,但李某某的作用次于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有搶劫罪前科,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到現(xiàn)場后,吵架雙方被勸開,情況已緩和,河南人一方有人有挑釁的言行致矛盾再次激化,可酌情對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求的喪葬費、醫(y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支持。對于不屬于搶救被害人的醫(yī)療費,不屬于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求的死亡補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蒲某某、和某某、常a、常c、常d經(jīng)濟損失50221.79元;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蒲某某、和某某、常a、常c、常d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王某某上訴及辯護人辯稱:一、王某某在被圍毆的情況下捅刺被害人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zhì);二、原判認定被害人沒有重大過錯不當;三、原判量刑過重。辯護人另辯稱,原判認定王某某有犯罪前科,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不當。
上訴人李某某上訴及辯護人辯稱:一、李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而非故意傷害罪;二、原判量刑過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2013年10月17日晚20時許,上訴人王某某、李某某在三亞市河?xùn)|區(qū)某巷某出租屋參與斗毆,王某某用刀捅刺被害人常某、王某乙,致常某死亡、王某乙輕微傷的事實清楚。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現(xiàn)場勘驗、檢查、指認筆錄、照片
1、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海南省三亞市河?xùn)|區(qū)某巷。
2、指認筆錄、照片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指認案發(fā)現(xiàn)場、丟棄作案工具和衣服的地點。
3、王某某傷情照片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胸部、手上各有一處傷痕。
二、鑒定意見
1、三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瓊(三)公(司)鑒(尸)字(2013)322號法醫(yī)學(xué)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常某右季肋部被單刃銳器刺傷,刺創(chuàng)深入腹腔,貫通肝臟、小網(wǎng)膜,造成肝臟破裂,導(dǎo)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三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瓊(三)公(司)鑒(傷)字(2013)187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王某乙右胸至胸側(cè)壁一處橫行挫傷,17x0.6cm,皮下出血;右大腿內(nèi)側(cè)一處長8.5cm裂傷,深入皮下組織;左大腿外側(cè)一處長2cm劃傷。屬輕微傷。
三、書證
1、接處警登記表證實,三亞市河?xùn)|分局月川派出所于2013年10月17日20時59分接到報警,稱在月川川中6巷巷尾有人打架,被打者已送去醫(yī)院。
2、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公安民警于2013年11月12日將王某某抓獲;于2013年10月26日將李某某抓獲。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王某某出生于1985年11月17日,李某某出生于1983年3月13日,二人犯罪時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4、三亞市公安局河?xùn)|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同案犯羅某某、岑某在逃。
5、通話清單證實,被告人李某某136****1653、王某某187****5911與岑某130****5551于2013年10月17日19:44-22:11間多次通話。
6、三亞市公安局河?xùn)|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王某某丟棄的作案工具(水果刀)未找到。
7、鑒定人資格證書證實,陳某某、顏某具有鑒定人資格。
8、廣東省懷集監(jiān)獄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2日開始,因減刑于2006年12月23日刑滿釋放。
四、證人證言
1、證人韋某證實,2013年10月17日晚20時許,他和羅某某、李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在李某租住的房間(二樓上樓梯第三間房)喝酒,因一個河南人將他們擺放在門口過道地板上的啤酒瓶撞碎,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并手拿啤酒瓶對峙,被勸開后,李某某打電話給貴州老鄉(xiāng)”金某”(岑某),讓”金某”叫老鄉(xiāng)過來幫忙毆打河南人。不久,”金某”、”阿錢”(指王某某)來到后,又跟河南人吵架,河南人讓他們下樓去打架。”金某”、”阿錢”先沖下樓去追打河南人。他也沖下去,到樓梯時看到”金某”、”阿錢”跟幾個河南人在小賣部(麻將館)前打架,幾個貴州人追著河南人往小賣部方向跑了,就沒繼續(xù)追。后來聽說有兩個河南人被貴州人捅傷,其中一名河南人死了。
2、證人李某證實,案發(fā)當晚,他和羅某某、李某某、韋某等人跟河南人發(fā)生爭吵,手持啤酒瓶對峙,被勸開后,李某某給老鄉(xiāng)打電話,叫貴州老鄉(xiāng)過來幫忙毆打河南人。過了一會兒,羅某某就拿著一把匕首與韋某兩人先沖下樓,接著李某某也跟著沖下去。他最后一個下去,看到羅某某、韋某兩人在樓梯間將另一名河南籍的男子打下樓去。他跑到樓下時看到在小賣部前面,之前過來勸吵架的河南男子(注:王某乙)的右側(cè)大腿在流血。他跑到租住的樓房與另一棟樓房相間的通道,看見另一名男子(注:常某)被刀捅傷腹部,在流血,這名受傷男子隨后就被人用車送走。
3、證人田某(被害人王某乙的妻子)證實,案發(fā)當晚,她看到常某被一名穿黑衣服的貴州男子毆打腹部,當時以為是用拳頭打的。王某乙沖上去掐住該男子的脖子,該男子就用手(當時她沒看到持刀)捅向王某乙的大腿。接著,王某乙松開手,該男子手里拿著一把刀往小賣部方向跑了,王某乙也追過去,到她家樓下時倒在地上。她跑過去看見王某乙的右側(cè)大腿有一處刀傷在流血,就和河南老鄉(xiāng)送王某乙去三亞市農(nóng)墾醫(yī)院。
4、證人王某甲(羅某某的妻子)證實,案發(fā)當晚,他們跟河南人爭吵過程中,”某志”(注:李某某)打電話用貴州話說:”跟河南人打架了,你們快過來。”她和王某乙將羅某某、李某、”某志”勸回,對方那名河南男子也被拉開,雙方?jīng)]有打起來。
5、王某乙(李某某妻子)的證實,案發(fā)當晚,雙方爭吵被勸開后沒多久,雙方吵架的聲音更大了,羅某某拿著一把刀走出房間,她和李某某、李某關(guān)門躲在房間,然后她又走出房間,看到韋某撿起一個啤酒瓶,接著好多人就下樓了,她就讓李某某和李某在房間內(nèi)把門鎖好,自己下到一樓。
6、證人劉某證實,案發(fā)當晚,他推自行車撞翻貴州人的啤酒瓶,與貴州人爭吵被勸開后,他回到家。過了2、3分鐘,聽到樓下有人喊:”人打壞了,人打壞了。”他走出房門看到王某乙在喬興商行門口和一名男子對打,便趕緊下樓,看見一男子躺在地上,王某乙大腿正流血,和王某乙對打的那名男子跑了,后來老吳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
7、證人吳某證實,他看到常某流血受傷,然后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
8、證人易某(外號”小義”)證實,他看見常某流血受傷。
9、證人蒲某某證實,她丈夫常某被捅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五、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王某乙述稱,2013年10月17日晚20時許,河南老鄉(xiāng)劉某與幾名貴州籍男子發(fā)生爭吵,雙方拿著空啤酒瓶對峙,他和老婆田某把劉某勸開后準備回家。剛走到一樓小賣部,就聽到樓梯間有人開始打架,他跑到樓梯間,看見剛才跟劉某爭吵的其中一名身穿黑色襯衫的貴州籍男子在毆打一名男子,他跑近這兩個人,被打傷腹部的男子就用河南話跟他說:”打他(指穿黑色襯衫的貴州男子)。”他沖上去掐住黑衣貴州男子的脖子,這名男子持刀朝他左側(cè)大腿捅了一刀,他馬上挪動左腿,刀就從他左側(cè)大腿外側(cè)劃過,擦傷皮膚,這名男子又朝他的右側(cè)大腿內(nèi)側(cè)捅了一刀,他馬上松手,那名男子就跑了。之后老鄉(xiāng)將他送去三亞市農(nóng)墾醫(yī)院。后來他聽說被捅傷腹部的是常某,第二天凌晨因搶救無效死亡。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供稱,2013年10月17日晚20時許,他接到”金某”(岑某)的電話說李某某那邊出事了(指打架了),要過去看看,他順手從家里將折疊式水果刀帶上,在樓下等到”金某”后一起走到李某某住的地方。李某某說是河南人推單車撞倒他們放在門口過道內(nèi)的空啤酒瓶,然后他們跟河南人吵架。當時他看見雙方拿著啤酒瓶對峙,就跟河南人說:”算了,這樣的小事,不用吵了,大家都回去睡覺。”這時就有河南人跟他大聲說:”你們不是要來打架嗎?”他沒理會,跟岑某下樓。走到一樓的樓梯口,有2、3名河南男子拿著啤酒瓶追打他,他也跟河南人對打,胸口及手指都被啤酒瓶打到,且被打倒。隨后,他爬起來,邊跑邊從褲袋里掏出水果刀,這時一名河南男子往他頭部打,被他用手擋住,他就持刀捅向男子的腹部,男子就站在墻邊了。這時有人沖過來拿啤酒瓶朝他的左邊肩膀打,但是打得不是很重,酒瓶都沒有打破。打完,這名男子掐他的脖子,他就持刀朝男子的左側(cè)大腿捅,被閃開,他接著又朝男子的右側(cè)大腿捅,該男子就松開掐住他脖子的手了。他馬上逃跑回到家,用肥皂清洗了自己的右手拇指、左手小手指、胸口和脖子的傷口。后來他逃跑到陵水英州鎮(zhèn),將打架時穿的衣服和水果刀扔到英州賓館對面的垃圾桶內(nèi)。之后,他就逃往重慶市。他不認識那兩名被他捅傷的河南人。當晚他持刀捅傷河南人時身邊沒有貴州的老鄉(xiāng),只有他一個人,他不清楚是否還有其他貴州老鄉(xiāng)打河南人。
2、被告人李某某供稱,2013年10月17日晚20時許,他和羅某某、李某、韋某、王某甲及老婆王某乙在李某租住的房間(二樓上樓右側(cè)第三間)喝酒,因一名河南人撞倒他們的啤酒瓶發(fā)生爭吵,雙方持啤酒瓶對峙,被勸開沒打起來。當時他很生氣,就用手機(號碼為:136****1653)打電話給岑某,說:”我們要跟河南人打架,快過來(幫忙毆打河南人)。”很快,岑某和”阿錢”(王某某)就到了,”金某”和”阿錢”也拿著空啤酒瓶(要幫忙打河南人),后來他們都被勸開。這時有幾個河南人在樓梯間挑釁,讓他們過去打架。”阿錢”生氣了就先沖過去樓梯間內(nèi)要跟河南人打架,”金某”也跟著”阿錢”沖過去,羅某某拿著一把匕首、韋某拿著啤酒瓶沖下樓去,他被老婆王某乙將他和李某推進李某的房間,后來他還是拿著兩個啤酒瓶跟著沖下樓去,李某也跟在他后面下樓。他跑到樓梯間時,看見岑某、王某某、羅某某、韋某在一樓小賣部(麻將館)的前面跟幾名河南人在打架。他沖過去,但還沒跑到小賣部,就看見他們幾個追著河南人往路口的小賣部方向跑。見這種情況,他跑回二樓看,后來沒再下樓。
他們與河南人爭吵時,他想先找些貴州的老鄉(xiāng)過來,打架時人多好打一些。他在電話里跟”金某”說:”我們要跟河南人打架,快過來。”他說的”快過來”是指讓”金某”他們快點過來幫忙毆打河南人。打完電話沒多久”金某”和”阿錢”就趕過來了。
上列各項證據(jù)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期間,在法庭主持下,上訴人王某某、李某某親屬與被害人常某親屬(即本案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愿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款已當場履行完畢,被害人常某親屬對上訴人王某某、李某某表示書面諒解,請求法院對二上訴人減輕處罰。認定該事實的證據(jù)有:調(diào)解筆錄、諒解書、收條。上述證據(jù)在本院主持調(diào)解的過程中形成,雙方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關(guān)于上訴人王某某上訴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王某某在接到岑某電話知道李某某那邊出事需要幫忙后,攜帶刀具與岑某一起趕到現(xiàn)場。此時,雙方一開始的爭吵對峙已被勸開,但矛盾并未完全化解。王某某在聽到河南人一方挑釁要貴州人去打架后,就沖下樓去打斗,最終導(dǎo)致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因此,本案的發(fā)生是因涉案雙方不能正確處理瑣事糾紛而引發(fā),雙方對矛盾的激化和結(jié)果的發(fā)生都負有責任,被害人一方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法律上的重大過錯;王某某傷害被害人常某和王某乙的行為是雙方打斗過程中實施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dǎo)意見》規(guī)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原判根據(jù)原審被告人王某某有搶劫罪前科的事實,對其從重處罰并無不當。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關(guān)于上訴人李某某上訴及辯護人稱原判定性錯誤的意見?!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關(guān)于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本案中,上訴人李某某電話召集人斗毆,上訴人王某某參與斗毆致一死一傷的結(jié)果發(fā)生,原判認定二人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關(guān)于上訴人王某某、李某某上訴及辯護人稱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經(jīng)查,原判考慮了上訴人王某某是主犯、有搶劫罪前科、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等量刑情節(jié),判處王某某無期徒刑,量刑并無不當。原判雖已認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輕于王某某,但量刑時未充分考慮李某某沒有實際參與打斗,也未直接傷害被害人的情節(jié),量刑過重,應(yīng)予糾正。二審期間,上訴人王某某、李某某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常某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王某某、李某某故意傷害致被害人常某死亡、王某乙輕微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原判對上訴人李某某的量刑過重,且二審中出現(xiàn)新的從輕量刑情節(jié),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和情節(jié),可在原判基礎(chǔ)上對上訴人王某某、李某某再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亞刑初字第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三、四項。即: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蒲某某、和某某、常a、常c、常d經(jīng)濟損失50221.79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蒲某某、和某某、常a、常c、常d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亞刑初字第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11日止)。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向東
審 判 員 鄭蘭清
代理審判員 王丹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易 璐
書 記 員 武建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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