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訴馬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7閱讀量:(1333)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榮民一初字第1968號
原告馮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吳巨波,四川富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陶明軍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吳巨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1年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于19**年*月**日雙方共同生育一女馬某甲,于1994年12月27日在榮縣度佳鎮(zhèn)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由于雙方認識時間短,缺乏相互了解,在未建立起感情的情況下同居生活,加之被告性格內向,缺乏交流,婚后未培養(yǎng)起夫妻感情,導致雙方矛盾不斷?,F(xiàn)夫妻關系處于持續(xù)分居狀態(tài),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已完全破裂,故起訴要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原告為證明自已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及其婚生女戶籍證明各一份;2、原、被告結婚證及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榮縣度佳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各一份;3、馬某甲的證詞一份;4、榮縣新橋鎮(zhèn)麻柳村委員會的證明一份;5、殘疾軍人撫恤金發(fā)放記錄;6、出庭證人畢某某、李某某的證人證言。
被告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認識戀愛,于19**年*月**日生育一女馬某甲,1994年12月27日雙方在榮縣度佳鎮(zhèn)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楹箅p方由于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致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起訴來院,遂引發(fā)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自愿婚姻,婚前認識時間長,相互了解,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時間長,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建立了較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雖然產生夫妻矛盾,但只要雙方各自改正缺點和不足,彼此信任,共同勤儉持家,互愛互讓,是能夠化解矛盾、和好夫妻關系的。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馮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馮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陶明軍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戴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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