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7閱讀量:(1205)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川0321刑初72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四川省榮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2016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吳巨波,四川富邑律師事務所律師。
榮縣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公訴刑訴(2016)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4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涂麗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及其辯護人吳巨波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榮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5年10月28日早上,被告人黃某甲駕駛川C95***三輪載貨摩托車搭乘工友陳某某,由榮縣度佳鎮(zhèn)沿S305省道往榮縣旭陽鎮(zhèn)方向行駛。8時5分,該車行駛至S305省道141KM+350M(榮縣度佳鎮(zhèn)某某村某組)彎道路段時,因車速過快,與雷某某駕駛的川L67***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川C95***三輪載貨摩托車側翻倒地,乘車人陳某某當場死亡,被告人黃某甲受傷以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榮縣大隊認定:被告人黃某甲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駕駛人雷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陳某某不負事故的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甲已賠償被害人親屬1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辯護人吳巨波對被告人黃某甲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持異議,并以被告人黃某甲系初犯、自愿認罪為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交通事故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事故車輛檢驗報告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證人雷某某、王某某、黃某乙、李某某、胡某某、邱某某、孫某某、龔某某等證言;被告人黃某甲供述;以及現(xiàn)勘記錄、鑒定意見、辨認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榮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甲系初犯、自愿認罪,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判處緩刑。為維護國家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但崇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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