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肖某某與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0閱讀量:(1199)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閩0403民初311號
原告肖某某,女,**歲,漢族。
委托代理人鄧盛友,福建明經(jīng)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慧敏,福建明經(jīng)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鄧某,男,**歲,漢族。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盛友、張慧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某某訴稱,2015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簽訂《機動車抵押借款協(xié)議》,約定:1、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20日;2、被告以其所有的轎車一輛(車牌號閩···)提供抵押;3、被告逾期超過十日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有關抵押、借款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由被告負擔。合同簽訂后,原告通過應某某的賬戶打款給被告。借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無故推諉,至今未還款。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500元(從2015年12月21日暫計至2016年1月4日,此后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3、被告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4000元、因申請財產(chǎn)保全產(chǎn)生的保險費用1000元;4、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由被告承擔。在審理期間,原告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從2016年1月1日起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被告鄧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被告鄧某與原告肖某某簽訂《機動車抵押借款協(xié)議》,主要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20日;被告以其所有的轎車一輛(車牌號閩···)提供抵押;被告逾期還款超過十日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總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有關抵押、借款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由被告負擔。合同簽訂后,原告于借款當天通過案外人應某某的賬戶將借款轉賬給被告。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償還借款,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根據(jù)原告申請,本院依法查封被告鄧某名下的閩···轎車一輛,原告支出保全費590元。另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律師代理費4000元,申請財產(chǎn)保全向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平安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險支出保險費1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輛抵押借款合同》、中國建設銀行手機銀行個人賬戶交易憑證單、證明、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稅發(fā)票、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險保單及庭審筆錄相印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9日簽訂《機動車抵押借款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依約將借款50000元支付給被告,根據(jù)《機動車抵押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鄧某應于2015年12月20日將借款歸還給原告,被告鄧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所欠借款應予以償還,故原告肖某某要求被告鄧某償還借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從2016年1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違約金,因雙方簽訂的《機動車抵押借款協(xié)議》明確約定被告逾期還款超過十日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總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違約金,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鄧某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4000元及因申請財產(chǎn)保全產(chǎn)生的保險費用1000元的主張,因雙方對此并無約定,且申請財產(chǎn)保全產(chǎn)生的保險費用1000元是原告自行投保產(chǎn)生的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故原告的該主張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鄧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抗辯和舉證的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肖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
二、被告鄧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肖某某違約金(按借款本金50000元,從2016年1月1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償還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三、駁回原告肖某某要求被告鄧某賠償律師代理費4000元及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產(chǎn)生的保險費用1000元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59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2070元,由原告肖某某負擔245元,由被告鄧某負擔18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永熙
審 判 員 傅瑞芳
人民陪審員 張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楊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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