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蔣某某等四人與羅某甲等二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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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元民初字第391號
原告蔣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楊某甲,女,漢族,20**年**月**日出生,系楊某丁之女。
原告楊某乙,男,漢族,20**年**月**日出生,系楊某丁之子。
原告鄭某丙,女,漢族,20**年**月*日出生,系楊某丁之女。
上述三原告法定代理人蔣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系原告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的母親。
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鄧盛友,福建明經(jī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區(qū)徐碧一村**幢*府**層。
負責人羅某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職工。
被告羅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珍福,福建楓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琳,福建楓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蔣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與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三明某某保險公司)、羅某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羅新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委托代理人鄧盛友,被告三明某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吳某,被告羅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珍福、曹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蔣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訴稱,2012年12月16日15時10分左右,楊某丁駕駛二輪摩托車行至306省道秀里線287KM+150M處時與被告羅某甲駕駛閩GP9***號輕型小貨車相撞,造成楊某丁當場死亡。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羅某甲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楊某丁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丁生前與原告蔣某某長期在三明共同居住生活,并靠打工收入維系各項生活開支,鄭某丁、楊某戊及原告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系楊某丁與蔣某某的長女、次女、三女、長子、四女,原告楊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長期跟隨父母在三明生活、學習。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受到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創(chuàng)傷,被告羅某甲僅支付了30000元,其余費用分文未付。被告羅某甲將閩GP9***號輕型小貨車向被告三明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告三明某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各項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遂具狀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三明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000元。2、超過110000元的部分,共計6327564元(包括死亡賠償金498140元、喪葬費19494.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24929.5元、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5000元),由被告羅某甲承擔40%的責任,即255025.6元,扣除被告羅某甲已付的30000元,還應付225025.6元。3、被告羅某甲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三明某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同意在交強險110000元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羅某甲辯稱,1、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元大隊認定其承擔本起事故次要責任是錯誤的,其不負本起事故責任。2、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部分金額過高。因此,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15時10分左右,楊某丁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沿306省道由大田往三明城關(guān)方向行駛至306省道秀里線287KM+150M處跨越道路中心線行駛與由三明往大田方向的由被告羅某甲駕駛的閩GP9***號輕型小貨車相撞,造成楊某丁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后果。經(jīng)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元大隊認定,楊某丁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羅某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告羅某甲對事故認定不服,向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復核,因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依法決定終止復核。
被告羅某甲將閩GP9***號輕型小貨車向被告三明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羅某甲支付給原告30000元。
原告蔣某某系楊某丁的妻子,楊某甲、(20**年**月**日出生)、鄭某乙(20**年**月*日出生)、鄭某丙(20**年**月*日出生)系楊某丁及蔣某某的子女。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鄭某丁、楊某戊自愿放棄享有楊某丁因交通事故死亡可獲得的賠償,表示不參與本案訴訟,二被告對此均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結(jié)婚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出生醫(yī)學證明、大田縣華興鄉(xiāng)橫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福建新時代司法鑒定所(2012)法鑒定第145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被告羅某甲提供的請求復核申請書、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終止復核通知書,上述證據(jù)和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相互印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
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
原告認為,本起交通事故,被告羅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這有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元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明,被告羅某甲并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應認定被告羅某甲對本起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
被告羅某甲認為,其對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事故認定書不能直接證明其對本起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相反,其不承擔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理由為:1、其提供的由福建省三明市氣象臺出具的天氣證明書可以證明事故發(fā)生當日三明中村鄉(xiāng)區(qū)域天氣為小雨(記錄值0.1mm),事故地段路面是潮濕的,其駕駛的車輛車速為每小時68公里,沒有超速。2、福建中聯(lián)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閩中司鑒字(2012)ZLJDSM12009-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如果本次事故時點路面為潮濕狀態(tài),則鑒定對象即將事故時的行駛速度為每小時68公里;(2)如果本次事故時點路面為干燥狀態(tài),則鑒定對象即將事故時的行駛速度在每小時75公里至76公里。該份證據(jù)可證明如果天氣潮濕狀況車速應為每小時68公里。3、三組照片,可證明事故雙方是迎面相撞,被告羅某甲的車輛做了最大的避讓,也體現(xiàn)路面是潮濕狀態(tài)。4、證人某某巧證實事發(fā)當日事故地段路面是潮濕的,是楊某丁駕駛的車輛撞上被告羅某甲駕駛的車輛。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羅某甲不承擔本起事故責任。
原告對被告羅某甲提供的證據(jù)質(zhì)證后認為,天氣證明書只是記錄事故發(fā)生當日上午10時至11時下小雨,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為下午3點,事故認定書上面標注事故發(fā)生之時天氣為晴、道路情況干濕參半、視線良好。相反,道路路面部分潮濕有可能是事故發(fā)生后其他車輛剎車灑水導致。天氣證明書并不能證實事故路段路面是潮濕的。鑒定意見也僅是假設狀態(tài),并沒有最終結(jié)論,也沒辦法證明事故發(fā)生時路面是潮濕狀態(tài)。照片不能證明被告羅某甲做了最大避讓,也不能證明事故發(fā)生時路面是潮濕狀態(tài)。證人某某巧與被告羅某甲有利害關(guān)系,其證言可信度很低。綜上,被告羅某甲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主張。
被告三明某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及被告羅某甲提供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法調(diào)取了事故現(xiàn)場勘查圖、勘查記錄、勘查筆錄及詢問筆錄(羅某甲、某某巧、詹某某)。
原告質(zhì)證后,對事故現(xiàn)場勘查圖、勘查記錄、勘查筆錄無異議,對詢問筆錄有異議,認為當事人所作陳述與事實不符,可信度低。
被告三明某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羅某甲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由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元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二被告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羅某甲提供的證據(jù)[其中《司法鑒定意見書》、照片、證人某某巧證言均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予以采納的證據(jù),事故認定書也注明事故路段路面干濕度參半]也無法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證明的事實,即不能夠證明事故認定書內(nèi)容不真實,同時該事故認定書符合證據(jù)的關(guān)聯(lián)性和合法性要求,故可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因此,被告羅某甲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責任,楊某丁承擔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綜合楊某丁及被告羅某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被告羅某甲應對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楊某丁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核算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guān)規(guī)定,確定原告主張的相關(guān)賠償數(shù)額如下:1、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楊某丁已年滿49周歲,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按20年計算。楊某丁雖然農(nóng)業(yè)戶口,但原告提供的暫住證及羅某丙(上面加蓋三明市梅列區(qū)列西街道列西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出具的證明可證實楊某丁生前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被告羅某甲雖對此提出質(zhì)疑,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jù)加以反駁,本院確認楊某丁生前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因此,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賠償數(shù)額。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為24907元/年×20年=498140元。2、原告楊某甲于20**年**月**日出生,至事故發(fā)生時年滿*周歲,應撫養(yǎng)9年;原告楊麗群就讀于三明市某某小學,有原告提供的學籍卡片為證,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楊某乙鄭于20**年**月**日出生,至事故發(fā)生時年滿*周歲,應撫養(yǎng)12年(原告主張11年11個月);原告楊某丙就讀于三明市某某幼兒園,有三明市梅列區(qū)某某幼兒園出具的證明為證,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鄭某丙于20**年**月*日出生,至事故發(fā)生時年滿*周歲,應撫養(yǎng)16年(原告主張15年1個月),因楊某丁生前及蔣某某均居住在城市,故被扶養(yǎng)人鄭某丙撫養(yǎng)費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低于核算的賠償額,故以原告主張的為準,即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224929.5元。3、原告主張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5000元,因被告羅某甲提出異議,且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加以證明,故本院不予確認。4、該起交通事故造成楊某丁死亡,給原告的身體及心靈都造成較大傷害,被告應賠償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給原告才能撫慰其身體及心靈受到的創(chuàng)傷,結(jié)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各方當事人的經(jīng)濟情況及當?shù)氐钠骄钏降纫蛩乜紤],本院酌情認定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當其受到不法侵害時,賠償權(quán)利人有權(quán)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賠償。本案中,被告羅某甲駕駛的閩GP9***號輕型小貨車與楊某丁駕駛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楊某丁死亡的后果。本起交通事故,因被告羅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且被告羅某甲將閩GP9***號輕型小貨車向被告三明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三明某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羅某甲按責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等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鄭某丁、楊某戊自愿放棄享有楊某丁因交通事故死亡可獲得的賠償,并表示不參與本案訴訟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蔣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1、喪葬費19494.5元;2、死亡賠償金498140元;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24929.50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合計757564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nèi)支付給原告蔣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賠償款110000元(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被告羅某甲應賠償給原告蔣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126512.8元[(742564元-110000元)×20%]。
四、被告羅某甲應支付給原告蔣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五、扣除被告羅某甲已支付的30000元,被告羅某甲實際應支付給原告蔣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賠償款111512.8元。
上述賠償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六、駁回原告蔣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625元,減半收取3312.5元,財產(chǎn)保全費220元,合計3532.5元,由原告蔣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鄭某丙負擔50元,被告羅某甲負擔348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新榮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黃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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