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與胡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0閱讀量:(1711)
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沙民初字第1537號
原告羅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沙縣。
委托代理人鄧遠斌,福建萬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沙縣。
被告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沙縣。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鄧某某。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胡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遠斌,被告胡某某、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羅某某訴稱,2013年5月4日,被告胡某某與原告羅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額人民幣10萬元整,借款期限24個月,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當日,原告給被告胡某某發(fā)放了該筆借款。被告葉某承諾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上述借款到期后,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債務人胡某某不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葉某亦不履行連帶保證還款義務,已構(gòu)成違約?,F(xiàn)請求:1、被告胡某某償還原告本金1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2、被告葉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胡某某、葉某辯稱,其方已經(jīng)支付了本金91200元。本案沒有約定利息,借款合同上的利息約定是原告自行修改的,對被告不生效,原告提供的錄音不能證明有約定利息的事實。會單沒有簽名,不能證明本案的事實,且會錢與本案無關(guān),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單獨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4日,原告羅某某委托李勇通過銀行轉(zhuǎn)賬9.5萬元到被告胡某某的賬戶,原告另行支付現(xiàn)金5000元給被告胡某某,當日原告與被告胡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及憑證》一份,約定借款金額1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被告葉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及憑證》上簽字?!督杩詈贤皯{證》上“月利率按2.5%計算(即每萬元每月250元)”,“2.5%”是原告自行修改并壓指模,“250”是原告書寫的。借款后被告胡某某共支付原告91200元,其中69700元是被告胡某某支付原告羅某某的會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憑證、轉(zhuǎn)賬憑證、會單,被告提供的轉(zhuǎn)賬憑證及證人余某、李某證言,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羅某某借款給被告胡某某,雙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被告胡某某逾期未還款已構(gòu)成違約,現(xiàn)原告羅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某歸還借款的訴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后被告胡某某共支付原告91200元,但其中69700元是被告胡某某支付原告的會錢,與本案無關(guān),本案中被告胡某某共支付原告21500元。因《借款合同及憑證》上有關(guān)利息的約定是原告自行修改和書寫的,原告提供的錄音資料也不能證明雙方有約定利息,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本案應視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胡某某支付原告的21500元應認定為償還原告本金,被告胡某某尚欠原告借款78500元應予以償還。被告葉某為被告胡某某借款提供擔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二十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羅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78500元。
二、被告葉某某對被告胡某某應承擔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50元,訴訟保全費1270元,原告羅某某承擔1047元,由被告胡某某、葉某某承擔3473元。被告胡某某、葉某某負擔的受理費與訴訟保全費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逾期拒不交納,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轉(zhuǎn)賬交納訴訟費用應在轉(zhuǎn)賬單上注明案號,戶名:沙縣人民法院;賬號:18×××31;開戶銀行:興業(yè)銀行沙縣支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禮友
代理審判員 王慶芳
人民陪審員 張 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鄧文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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