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犯生產、銷售假藥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1閱讀量:(2199)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源刑初字第23號
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順河街分局監(jiān)視居住。
辯護人秦宏,河南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漯源檢刑訴(201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秦宏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王某在漯河市源匯區(qū)友愛街*號院*號樓*單元**號家中,利用互聯網在淘寶網上注冊網店銷售其在漯河市臨潁縣城關鎮(zhèn)五里頭村***號家中自制治療面癱、鼻炎的藥物“透寶丹”。經漯河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鑒定,該“透寶丹”屬于假藥。經從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調取的銷售記錄顯示2013年6月11日至9月4日,被告人王某共在淘寶網上出售該假藥銷售金額為64875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并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透寶丹”成品、包裝紙盒、使用說明書等物證,藥品管理部門關于“透寶丹”屬藥品的定性文書,搜查筆錄,證人溫某某證言,網絡銷售記錄及刻制光盤、網絡銷售截圖等,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王某辯稱其銷售的“透寶丹”系祖上秘方配制,療效好,已經獲得了國家發(fā)明專利,并當庭出示有專利證書。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對其從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銷售的“透寶丹”雖已經獲得國家發(fā)明專利,但未經醫(yī)藥管理部門行政許可而生產、銷售藥品,違反了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銷售的“透寶丹”已經獲得了國家發(fā)明專利,犯罪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當庭自愿認罪,歸案后確有悔改表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王某及其辯護人關于該部分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辯護人關于王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非法所得64875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判員 陳 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陳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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