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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克民一初字第1293號
原告:顏某某,男,漢族,**歲,外來務工人員。
委托代理人:敬明芳,新疆榮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漢族,**歲,個體從業(yè)人員。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漢族,**歲,個體從業(yè)人員。
被告:李某某,(簡歷同前)。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市分公司。
負責人:樊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漢族,**歲,該公司員工。
原告顏某某訴被告孫某某、李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克分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衛(wèi)衛(wèi)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敬明芳、被告孫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在第一次開庭時由其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時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顏某某訴稱,2014年5月17日,原告在136團磚廠裝磚,被告孫某某駕駛被告李某某所有的新J26***號貨車在磚廠裝磚時,不慎將原告撞到,導致原告受傷。當日,被告孫某某向克拉瑪依區(qū)公安局農業(yè)綜合開發(fā)區(qū)派出所報案,并將原告送至克拉瑪依市人民醫(yī)院救治,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左股骨上段骨折。經查肇事車輛在某某財險克分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5543.32元(包含被告墊付的24894.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誤工費23761元、護理費6554.70元、交通費1518.8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350元、傷殘賠償金39748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合計114555.82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某某辯稱,對事實沒有意見,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李某某辯稱,對事實沒有意見,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墊付的24894.62元醫(yī)療費在案件中一并處理,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在第一次庭審中辯稱,新J26***號車確實在其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但該案件不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不予以賠償。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被告孫某某駕駛被告李某某所有的新J26***號中型自卸貨車在136團磚廠倒車時將裝磚的原告顏某某撞到。當日,被告孫某某向九公里交警大隊報警,該交警大隊認為該事故發(fā)生在道路以外區(qū)域,將該案移送至克拉瑪依區(qū)公安局農業(yè)綜合開發(fā)區(qū)派出所,該所接到報案即到現場查看,要求被告孫某某為原告顏某某提供必要幫助,去醫(yī)院就原告的傷情詢問了醫(yī)生,告知可協商處理或訴訟處理。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孫某某將原告送至克拉瑪依市人民醫(yī)院,被告李某某為原告顏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4894.62元。就賠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新J26***號中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為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雇傭被告孫某某駕駛新J26***號中型自卸貨車發(fā)生了此次事故,該車在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及被告李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4894.62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級和后續(xù)治療費予以鑒定,本院依法進行了委托。2014年12月4日,新疆新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2014)新醫(yī)臨鑒字第090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2014年5月17日車禍致被鑒定人顏某某左股骨上端骨折,目前遺留左髖關節(jié)活動受限致左下肢功能喪失14.6%,傷殘等級為十級;內固定物取出術后后續(xù)治療費約需人民幣7000元。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1350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出示并質證的報警回執(zhí)單、情況說明、機動車保險單抄件、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診斷書、陪護證、門診統(tǒng)一票據、鑒定意見書、交通費票據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事故是否為機動車交通事故;2、賠償責任的主體及賠償的具體數額。
第一,本案事故是否為機動車交通事故。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機動車交通事故應具備如下要件:1、在機動車輛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輛之間以及機動車輛與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間所發(fā)生的相撞事故;2、事故發(fā)生地點為道路;3、機動車輛處于行駛狀態(tài);4、給受害人造成損害;5、交通事故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影響本案事故定性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事故發(fā)生地點是否屬于道路及事故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關于事故發(fā)生地點是否屬于道路,根據法律規(guī)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本案事故發(fā)生地點為克拉瑪依136團磚廠(屬克拉瑪依市管轄),該場所雖系單位管轄范圍,但與公路相連,機動車輛能夠通行,屬于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道路”的定義,故本案事故發(fā)生地屬于”道路”范疇,因此,本次事故性質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范疇,應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原則進行處理,故對于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辯解本案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其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第二、賠償責任的主體及賠償的具體數額。關于事故責任的劃分。因本案系被告孫某某駕駛新J26***號中型自卸貨車在136團磚廠(屬克拉瑪依市管轄)內倒車造成原告受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發(fā)生地點屬于道路,且原告無故意造成損害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本案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故被告孫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關于交通事故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的適用。本案中事故發(fā)生在肇事車輛新J26***號中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的期間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中,從原告提交的克拉瑪依區(qū)公安局農業(yè)綜合開發(fā)區(qū)派出所的報警回執(zhí)及其作出的情況說明,可認定被告孫某某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原告損害,被告李某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依法侵權的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及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均適用于交強險的賠償,故本案應由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由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具體賠償數額: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25543.32元(包括被告墊付的24894.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有醫(yī)療票據為證,根據規(guī)定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因此,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需要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返還被告李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的責任限額內返還被告李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4894.62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的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648.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23761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其誤工工資證明,故按照上一年度自治區(qū)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9843元/年標準計算其誤工損失較為合理,結合原告病假174天,其誤工費23761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6554.70元,結合原告提交的陪護證明陪護兩人及原告住院24天的情況,參照上一年度自治區(qū)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9843元/年標準計算,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518.80元,考慮原告居住在136團磚廠,距離市區(qū)較遠,并結合原告的傷情及客觀情況,本院依法酌情支持1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3000元,原告雖未提供醫(yī)療機構加強營養(yǎng)的意見,但根據結合原告的傷情,加強營養(yǎng)有其必要性,故本院依法支持100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考慮原告的傷情及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本院依法支持300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39748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結合原告的傷情及前往鑒定的情況,并參照司法鑒定意見結論原告?zhèn)麣埵?,后續(xù)治療費約7000元,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350元的訴訟請求,因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的賠償范圍,故該鑒定費應當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以上認定的原告損失共計85142.40元(含醫(yī)療費648.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誤工費23761元、護理費6554.70元、交通費100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傷殘賠償金39748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鑒定費1350元),本案中,應由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74063.70元(含誤工費23761元、護理費6554.7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傷殘賠償金39748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9728.70元(含醫(yī)療費648.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本院認定的損失項目及數額均未超過責任限額,除鑒定費13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外,剩余上述原告的全部賠償款項83792.40元應當由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顏某某予以賠償。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向被告李某某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的責任限額內返還被告李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4894.62元。被告某某財險克分公司在第二次庭審時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當庭答辯及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顏某某賠償損失83792.40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被告李某某支付墊付的醫(yī)療費24894.62元;
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顏某某賠償鑒定費1350元;
四、駁回原告顏某某對被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6元、郵寄送達費97.20元,由原告顏某某負擔51元,被告李某某負擔1342.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衛(wèi)衛(wèi)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李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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