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訴吳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3閱讀量:(1110)
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黑0421民初18號
原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玉花,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李平獨任審理,于2016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玉花,被告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蘿北縣鳳翔鎮(zhèn)鳳翔商城對面經(jīng)營的某某烤饅頭店打工,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資2,000.00元,2015年6月29日10時許,原告在烙餅時,被告二姐讓原告去和面,原告在壓面時左手不慎被壓面機器絞傷,在蘿北縣中醫(yī)院治療,左手縫合40多針,被告共花費醫(yī)療費736.84元。經(jīng)6個月恢復治療后,原告左手功能仍受限,現(xiàn)原告主張該受傷期間6個月誤工費,被告拒絕賠償,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12,000.00元,待傷殘等級鑒定后另行主張殘疾賠償金,訴訟費用由被告吳某某承擔。
被告吳某某辯稱:對原告所起訴事實無異議,同意賠償原告5,000.00元。
原告張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jù):原告提供租房合同兩份,證明原告張某某在蘿北縣鳳翔鎮(zhèn)居住滿兩年以上,原告的誤工費應當按照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計算,經(jīng)當庭質證,被告不予認可。
本庭出示鶴崗市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結論為:1、夠不成殘,2、誤工期為60日,3、需營養(yǎng)期限30日,4、根據(jù)其病情需行左中指指掌指關節(jié)松解術,手術費用約3,000.00元(或按實際合理支出計算)。經(jīng)當庭質證,原、被告對該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分析雙方以上證據(jù)及質證情況,原、被告對鶴崗市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兩份租房協(xié)議,雖能證明在鳳翔鎮(zhèn)居住,但不能證明其從事的是服務行業(yè),且被告不予認可,故該兩份租房協(xié)議,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并結合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蘿北縣鳳翔鎮(zhèn)鳳翔商城對面經(jīng)營的某某烤饅頭店打工,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資2,000.00元,2015年6月29日10時許,原告在壓面時左手不慎被壓面機器絞傷,造成原告左手縫合40多針,被告共為其花費醫(yī)療費736.84元。經(jīng)6個月恢復治療后,原告左手功能仍受限,現(xiàn)原告主張該受傷期間6個月誤工費,被告拒絕賠償,原告為此起訴并要求對原告?zhèn)麣?、誤工、營養(yǎng)及后續(xù)治療費用做出司法鑒定。
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經(jīng)營的饅頭店打工,造成左手絞傷的后果,依據(jù)鶴崗市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結論為:1、夠不成殘,2、誤工期為60日,3、需營養(yǎng)期限30日,4、根據(jù)其病情需行左中指掌指關節(jié)松解術,手術費用約3,000.00元(或按實際合理之處計算)。依此鑒定意見可計算誤工費為6,000.00元(100.00元/每天×60日),營養(yǎng)費1,500.00元(50.00元/每天×30日),左中指掌指關節(jié)松解術手術費用3,000.00元,綜上,各項損失為10,500.00元。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誤工費6,000.00元,營養(yǎng)費1,500.00元,左中指掌指關節(jié)松解術手術費用3,000.00元,共計10,500.00元。
如果被告吳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00元,由被告吳某某承擔;鑒定費用2,700.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900.00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1,8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平
人民陪審員 劉俊燕
人民陪審員 李春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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