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何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9閱讀量:(127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阿市民初字第1425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阿克蘇市。
委托代理人王利霞,新疆和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原住阿克蘇市,現(xiàn)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利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居馄谖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86年10月在四川省閬中市舉辦婚禮后即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19**年*月*8日,被告生育一子王某甲。2012年3月,被告不告而別,至今未歸。原告雖多方尋找,但無其下落,現(xiàn)已下落不明。被告的行為致使我們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F(xiàn)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被告何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
1、常住人口登記卡,用以證明原被告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屬事實婚姻的事實;被告未到庭質證;本院確認上述證據(jù)對本案具有證明效力。
2、2015年4月2日,阿克蘇市蘭干街道辦事處紅光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一份,用以證明被告于2012年8月31日離家出走,至今未歸,現(xiàn)下落不明的事實;被告未到庭質證;本院確認該證據(jù)對本案具有證明效力。
被告何某某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通過對上述原、被告所提供的證據(jù)進行質證、分析、認證后,確定以下案件事實:
1986年8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何某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原被告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19**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子王某甲,現(xiàn)已成年。2012年3月,被告離家出走,至今未歸,現(xiàn)已下落不明。
本院認為: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合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本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何某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于1986年10月起一直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因此原被告之間應屬事實婚姻。被告何某某于2012年3月離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現(xiàn)原告要求離婚,本院應予準許。庭審中,原告自愿承擔訴訟費,該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理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何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公告費500元,合計650元,原告自愿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石少波
審 判 員 李 慧
人民陪審員 孟獻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孟喚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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