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張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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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66號
原告王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廉立國,廣東龍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上列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胡紹峰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21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廉立國,被告張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在河南省舞鋼市登記結婚,長女張某乙于20**年**月*日出生,次女張某丙于20**年*月**日出生。因雙方婚前認識時間不長,缺乏必要了解,沒有多少感情基礎,又因原、被告性格差異,愛好、追求不同,使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原、被告已自2010年10月份分居至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此后,原告將長女張某乙?guī)Щ馗拭C老家撫養(yǎng)并入戶,被告將次女張某丙帶回河南老家撫養(yǎng)并入戶。原告于2013年4月向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不準雙方離婚,該判決已于2013年7月生效。原、被告在審判結束后,雙方關系沒有任何改善,依然分居,無法正常溝通。原告認為,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絕無和好可能,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這樣的婚姻對雙方是一種折磨。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長女張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次女張某丙由被告撫養(yǎng);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雙方所生育的兩個女兒需要雙某。被答辯人所訴關于夫妻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后,雙方性格不合,認識時間不長的情況與事實不符:雙方婚前有10年的充分認識、相互了解,慎重考慮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8年夫妻感情較好,相處也非常和睦,與被答辯人分居的情況與實際不符。被答辯人本質并不壞,起訴離婚只是一時沖動。雙方的婚姻仍有挽回余地,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識,2000年確立戀愛關系,2005年5月8日,雙方在河南省舞鋼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庭審時,雙方當事人確認,婚前先后生育長女張某乙(20**年**月*日出生)、次女張某丙(20**年*月**日出生),現(xiàn)張某乙在甘肅與原告父母親一起生活,張某丙在河南與被告父親一起生活。庭審后,長女張某乙向本院表示如果原、被告離婚,其愿意與原告一起生活。
原告主張由于性格差異,雙方婚后感情不好,雙方自2010年10月份開始分居至今,被告則稱原告因工作性質經(jīng)常要出差,故雙方?jīng)]有住一起,但并非分居。
另查,原告曾于2013年4月份向本院提起離婚之訴,本院經(jīng)審理判決不準雙方離婚。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明顯改善,事實上繼續(xù)處于分居狀態(tài),原告于2014年5月份再次向本院起訴離婚。庭審時,雖經(jīng)本院調解,原告仍堅持離婚,被告則表示不同意離婚,認為雙方尚有和好余地。
本院認為,是否判決雙方離婚的問題,應以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本案原、被告雖經(jīng)自由戀愛結婚,并在婚前生育二女,但由于工作關系及其他原因,雙方事實上長期處于分居狀態(tài),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在本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雙方離婚后,雙方的夫妻感情亦未有明顯改善,且至今仍處于分居狀態(tài)。庭審時,雖經(jīng)本院調解,原告仍堅持要求離婚,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本院予以準許。被告雖辯稱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并未提出有說服力的證據(jù),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關于小孩撫養(yǎng)權,考慮到長女張某乙實際上隨原告父母親一起生活,為避免再次變動生活環(huán)境對被撫養(yǎng)人帶來不利影響,并結合其關于愿意隨原告一起生活的陳述,本院酌情判令長女張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鑒于張某丙現(xiàn)在被告老家生活,由被告父親協(xié)助被告撫養(yǎng),本院酌情判令次女張某丙由被告撫養(yǎng)。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
二、長女張某乙由原告王某撫養(yǎng),次女張某丙由被告張某甲撫養(yǎng)。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已由原告預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雙方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代理審判員 胡紹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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