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笪某某訴被告潘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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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江寧民初字第3058號
原告笪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梁剛,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潘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笪某某訴被告潘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潘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笪某某訴稱,其與被告潘某某經(jīng)江寧區(qū)好適家房產(chǎn)信息咨詢中心(以下簡稱房產(chǎn)信息中心)中介,三方訂立《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含補充條款),被告潘某某將位于江寧區(qū)秣陵街道誠信大道**號8幢109室房屋作價610000元出售,合同約定其支付購房款297000元,被告潘某某辦理銀行解押手續(xù),余款由其辦理公積金貸款。之后,其向被告潘某某還貸賬戶支付327100元。房屋解押后,被告潘某某因訴訟,致該房屋被雨花臺區(qū)法院保全,被告潘某某無法按約完成房屋過戶?,F(xiàn)要求解除與被告潘某某訂立的《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含補充條款),由被告潘某某返還購房款327100元并支付違約金20000元。
被告潘某某未應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原告笪某某、被告潘某某與中介方房產(chǎn)信息中心訂立《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含補充條款),被告潘某某將位于江寧區(qū)秣陵街道誠信大道**號8幢109室房屋作價610000元出售給原告笪某某,合同約定,笪某某于2013年6月30日支付定金8000元,潘某某從房屋內遷出戶口當日,笪某某支付房款297000元,房屋解押后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00元。合同訂立后,笪某某于2013年6月30日支付購房定金8000元,2013年7月向潘某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天元路支行的還貸賬戶解款327100元(含定金8000元)。被告潘某某因債務訴訟致該房屋被雨花臺區(qū)法院訴訟保全,無法完成房屋過戶手續(xù)。原告笪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由被告潘某某返還購房款327100元并支付違約金20000元,合計347100元。審理中,根據(jù)原告笪某某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送相關法律文書,本院遂公告向被告潘某某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但被告潘某某未應訴。
上述事實有《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匯款憑證、收條、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笪某某與被告潘某某訂立《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合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笪某某按約履行支付購房款327100元義務,被告潘某某即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買賣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因被告潘某某的原因致房屋被法院訴訟保全,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原告笪某某要求與被告潘某某解除買賣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327100元,支付違約金2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笪某某與被告潘某某于2013年6月30日訂立的《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含補充條款)解除。
二、被告潘某某返還原告笪某某購房款327100元,支付違約金20000元,合計3471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12051元、保全費237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4981元,由被告潘某某負擔。此款已由原告笪某某墊付,被告潘某某于支付上列欠款時應當加付此墊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當(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計算)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鼓樓分理處,帳號:0334010590*****276。
審 判 長 陳張明
人民陪審員 馬宗英
人民陪審員 李 園
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
見習書記員 張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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