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07閱讀量:(1546)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江寧刑初字第196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農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3月13日被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岳開軍,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寧江檢訴刑訴(2014)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經審查,本院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15日轉入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及其辯護人岳開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8時許,被告人季某駕駛蘇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G104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南京市江寧區(qū)天勛駕校西側路段時,因行駛至彎道時未降低車速,疏于觀察路面交通情況、遇情況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撞到前方同向劉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致被害人劉某顱腦損傷合并胸部損傷而死亡。經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季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季某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季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xié)議,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崔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及行駛證、被害人身份證及死亡殯葬證、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接處警工作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及到案經過、被告人戶籍資料、民事調解書及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違法駕車,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季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季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辯護意見,經審查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相關部門經現(xiàn)場勘查后依法作出,責任認定符合事實。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季某具有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季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十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耀東
人民陪審員 盛義祿
人民陪審員 高衛(wèi)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見習書記員 張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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