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孟某某與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08閱讀量:(1251)
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蓋民二初字第1609號
原告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某某市人。
委托代理人陳瑞江,系遼寧成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某某,系董事長。
原告孟某某訴被告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瑞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某訴稱,2012年3月,原告從被告處購買水泥,交部分款項后,被告又從原告處借款100萬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與原告達成協議,約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還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約定履行。后經營口市鲅魚圈某某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承諾于2014年12月30日前給付原告人民幣180萬元。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義務。原告提出訴訟,要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80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原告孟某某(乙方)與被告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甲方)簽訂一份“協議書”。內容為,“一、截至2014年7月30日,甲方共欠乙方180萬元。二、甲方于2014年8月30日前還清乙方欠款。三、乙方的欠據由甲方收回。四、雙方債權債務以甲方于2014年7月30日給乙方出具的欠據為準,其他據均作廢。”。落款為甲方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蓋章,代表人馮某某簽字,乙方孟某某簽字。同日,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據”一份。寫明,“欠孟某某人民幣壹佰捌拾萬元。欠款人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蓋章,馮某某簽字。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還款。2014年10月23日,雙方在營口市鲅魚圈區(qū)某某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達成協議: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還孟某某人民幣180萬元。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蓋章,孟某某簽字。之后,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人民幣180萬元。
另查,2014年6月25日的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被告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被告馮某某。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協議書、欠據、人民調解協議書等證據材料在卷為證,經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某與被告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之間的協議書及欠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被告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應依照約定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80萬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還清所欠借款18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第90條、第10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給付原告孟某某人民幣18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00.00元,其他訴訟費40.00元,由被告蓋州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冰礁
審 判 員 王 茹
人民陪審員 宣辰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關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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