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08閱讀量:(1183)
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1002民初1012號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饒為為,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楊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演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饒為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2014年5月至8月間,被告因手頭比較緊張,陸續(xù)向原告借得23000元用于周轉。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還款,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2016年1月16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其還款。被告遂出具了一份親筆書寫的欠條。同時承諾按每月2分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約定還款最后期限為2016年5月1日.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仍無歸還借款的意思。故原告于2016年6月8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2.3萬元,同時支付原告利息共計人幣115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被告身份證,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
2、欠條,證明被告于2014年5月向原告借款2.3萬元,約定月利息為2分,應于2016年5月1日前還清。
3、短信記錄,證明被告欠原告2.3萬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還款,被告一直拖延。
4、對話視頻,證明2016年1月16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重新書寫借條,被告在視頻中承認欠原告2.3萬元。
被告楊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楊某未到庭質證,視為其放棄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的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2016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欠條一張:“本人楊某于2014年5月1日向郭某某借款23000元,約定于2016年5月1日還清,到約定時間未還清,按每月兩分利息算。被告在欠條上簽名按手印”。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歸還借款。以致成訟。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條。該借貸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還款,實屬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承擔利息,借款本金應當予以準許;利息的計算,由于被告未到庭質證,但根據被告出具的欠條理解:“約定于2016年5月1日還清,到約定時間未還清,按每月兩分利息算”,即認定,該欠款應從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人民幣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3元,減半收取331.5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260401****060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演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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