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09閱讀量:(1093)
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鲅民二初字第00036號
原告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北京市人,現(xiàn)住營口市某某某區(qū)。身份證號碼:32042219******0817。
委托代理人鄒繼平,遼寧藍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江蘇省某某市人,現(xiàn)住江蘇省某某市某某鎮(zhèn)某某村66號。身份證號碼:32042219****16383X。
委托代理人高建華,江蘇劍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鄒繼平,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建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訴稱,2014年6月起,被告因投資建設大連莊河某某商貿(mào)工程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在2014年11月前還清,如發(fā)生爭議由鲅魚圈區(qū)法院管轄,并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F(xiàn)被告要求原告延長還款期限,為了保障原告權益,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借款20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原告訴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
被告王某某辯稱,借款事實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借款關系。被告向案外人潘某某借款1000萬元,由原告擔保,借期6個月,前5個月每月償還100萬元,被告每月支付高某某100萬元。后由于資金出現(xiàn)問題,高某某要求被告在出具借條兩份,寫了兩個日期,每張200萬元。被告認為原告替被告將借款償還給潘某某,后來潘某某不認可由被告還款。借款事實不存在,借據(jù)是存在的。因為沒有約定日期,也沒有約定利息,所以不同意承擔利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主要載明:被告在2014年6月至7月間,陸續(xù)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承諾在2014年11月30日前還清,如發(fā)生爭議由鲅魚圈區(qū)法院管轄,并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
同日,被告又為原告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本人王某某2014年6月至7月陸續(xù)收到高某某200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收條等證實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為憑,且已經(jīng)本院組織當事人開庭質(zhì)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條、收條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以及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0萬元的事實。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應承擔因未及時償還借款的違約責任,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但雙方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200萬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被告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借款關系的答辯意見,因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原告高某某借款2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尹文成
審 判 員 楊 艷
代理審判員 高 野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周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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