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與被告四川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3閱讀量:(149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0682民初1271號
原告:王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某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林,四川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四川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某某路(某某新區(qū)),組織機構代碼證號59753***-9。
法定代表人:黃某,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萍,四川宏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王某與被告四川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本案與(2016)川0682民初1275、1277、1278號案件的當事人、法律事實大致相同,屬同一法律關系,故將四案合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林,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160,333元、手續(xù)費160元、原告歸還銀行貸款本金17,600元,支付違約金62,066.60元;3.被告賠償原告已向銀行支付的貸款利息4,400元;4.被告賠償原告支付的購房款利息損失(以160,333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5年8月5日計算至付清之日);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2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以310,333元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什邡市某某某站東路460號“某某國際城”2-1-11-5號商品房,采取首付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出賣人更改戶型未通知買受人,出賣人逾期超過30天未交房的,買受人均可要求退房,出賣人應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了首付款,其余房款向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以下簡稱“農行什邡支行”)按揭貸款支付。但被告更改戶型未通知買受人,且逾期超過30天未交房的,已嚴重違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主張權利。
被告辯稱,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以微信方式向被告送達了退房通知,商品房買賣合同已于該日解除,合同約定退房通知送達后15日內退款,期間雙方多次溝通退款及違約金事宜,在明知被告同意退款的情況下,原告在退款期未屆滿前向法院起訴,違反合同約定,原告的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原告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收據、還款明細、承諾書、報紙新聞報道和被告提交的微信記錄,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其證明目的能否成立,本院綜合全案事實予以確定。對原告有異議的被告通話記錄,因該通話記錄不能反映通話內容,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2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以310,333元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什邡市某某某站東路460號“某某國際城”2-1-11-5號商品房,約定采取首付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交房時間為2016年5月30日,交房應具備竣工驗收備案書、面積實測報告、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出賣人更改戶型未在變更之日起10日內通知買受人的,出賣人逾期超過30天未交房的,買受人均可要求退房,出賣人應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全部已付款20%支付違約金等內容。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按約支付了首付款160,333元、手續(xù)費160元,其余房款向農行什邡支行按揭貸款支付。但被告在房屋戶型設計變更后,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原告,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未具備交房的相應資料且逾期30天。原告向被告發(fā)出退房的律師函,被告于2016年7月22日微信方式確認收到退房通知。因雙方對退房違約金等未達成一致,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訴至本院,主張權利。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向農行什邡支行償還了收取的原告按揭購房,并按什邡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將原告支付的首付款12萬元住房公積金,歸還至什邡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經雙方核實,被告尚應退還原告首付購房款40,333元、手續(xù)費160元、原告已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4,087.54元,合計64,580.54元。本院調解過程中,被告表示愿意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情況下退回原告上述費用,但原告表示應與違約金一并處理,不愿先行解除備案而致調解未果。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應承擔的違約金數(shù)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價款,被告在簽訂合同后存在房屋戶型設計變更,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原告,且被告未按照約定在2016年5月30日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約定全部交房條件的房屋(通知原告收房時尚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三條的約定,被告在設計變更影響到原告所購房屋的質量或功能,且未按約通知原告的,被告逾期交房超過30日的,原告均享有合同解除權。原告向被告發(fā)出的退房律師函,實質為解除合同通知,被告認可該通知于2016年7月22日收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規(guī)定,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有效,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于2016年7月22日解除,原告在本案中再次要求解除合同,已無必要,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合同因被告違約而解除,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手續(xù)費、賠償已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本院按實際尚欠金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請求,違約金數(shù)額是雙方訴前及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因被告的違約造成的損失實際為資金利息損失,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均無證據證明,被告請求本院對違約金調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的規(guī)定,本院綜合考慮被告的違約情形、原告的實際損失,根據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性質,結合被告在解除合同后退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等積極行為,適當確定被告支付原告的違約金為18,000元。原告主張的購房款利息損失,因違約金已包含該損失,故本院不再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四川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某購房款40,333元、手續(xù)費160元、賠償原告已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4,087.54元,支付違約金18,000元,合計82,580.54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476元、保全費2,270元,合計5,746元。由原告王某負擔4,486元,被告四川某某投資有限公司負擔1,260元(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預交,被告負擔部分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海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林小琴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