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安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4閱讀量:(1276)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鄒刑初字第50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安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于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審并釋放。現(xiàn)在家中。
辯護人孫安濤,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刑訴(2014)4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13時56分許,被告人安某駕駛魯Q×××××重型貨車沿342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鄒城匡莊236KM+760KM處,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害人李某甲駕駛的川Q×××××轎車(乘坐人丁某、李某乙)發(fā)生追尾碰撞,致被害人李某甲、丁某、李某乙受傷,被害人李某乙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安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安某隨即撥打120、122電話報警,在現(xiàn)場搶救傷者,后被公安民警帶至公安機關。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安某的妻子姜某代其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甲、丁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安邦財產(chǎn)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甲、丁某的經(jīng)濟損失601500元,被告人安某及其家屬另行賠償8萬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丁某及被害人李某乙法定代理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安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安某對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經(jīng)庭審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辦案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安某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趙文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尹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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