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訴周某、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5閱讀量:(1309)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平民初字第1868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龔泳文,廣西律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仕學,廣西律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周某,男,35歲。
被告謝某某,女,35歲。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周某、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方華富適用簡易程序,于2012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龔泳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謝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告與兩被告于2011年7月1日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周某、謝某某將移印廠轉讓給原告,并明確了兩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幣15萬元。簽訂協(xié)議后,原告多次催兩被告還款,但兩被告毫無還款之意,相反,被告周某還堂而皇之地購買高檔小車自用,另一被告謝某某也專門去學小車駕照。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償還給原告欠款15萬元,并從2011年7月1日起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本案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身份證,證明其身份情況;2、轉讓協(xié)議一份,證明兩被告欠款15萬元的事實;3、收條一份,證實原告借給兩被告20萬元;4、農行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單,證實原告向被告轉款14萬元。
被告周某、謝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證據1、2、3、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院對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據依法予以確認。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被告周某、謝某某由于經營生意資金不足,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萬元用于經營印花廠。之后原告分別于2010年7、8月份分兩次將現(xiàn)金6萬元、12月19日通過銀行轉賬14萬元共20萬元給兩被告使用。由于經營不善,幾個月后周某打算將印花廠里的機器設備賣掉,原告得知情況后找到兩被告要求他們返還資金20萬元,經過協(xié)商,雙方于2011年7月1日簽下轉讓協(xié)議一份,內容如下:1、茲有周某移印廠及所有設備以人民幣伍萬圓正(¥50000元)價格轉讓給李某某所有。2、周某移印廠所有設備:印花機一臺、燙畫機(移印機)一臺、送貨三輪摩托車一部、新舊油墨輪具一批、裁床臺及電剪等設備。廠房設備一間(使用權)及所有附帶設備協(xié)議簽訂生效后歸李某某所有。3、廠租、水電費用雙方簽訂生效后由李某某承擔。4、轉讓移印廠款項人民幣伍萬圓正(¥50000元)在周某、謝某某所欠李某某貳拾萬元人民幣(¥200000元)款項中扣除,扣除后周某、謝某某尚欠李某某拾伍萬元人民幣(¥150000元)。5、甲方轉讓后無權干涉乙方一切生產等事務。6、以上事項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甲方簽名為周某和謝某某,乙方簽名為李某某。協(xié)議簽訂后,兩被告將周某移印廠及所有設備交給原告使用。兩被告至今沒有向原告支付過任何款項。2012年7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兩被告償還尚欠的款項15萬元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兩被告是否還欠原告的15萬元。
本院認為,本案兩被告周某、謝某某由于經營生意資金不足而向原告借款20萬元,之后由于經營不善,將其經營的移印廠及所有設備以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故兩被告尚欠原告的款項15萬元。原告請求兩被告償還欠款15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故對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償還欠款15萬元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利息的計算,原告請求從2011年7月1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由于借款當時沒有約定利息,故被告應付的利息應從本案起訴之日起計算。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謝某某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2年7月30日起以150000元為本金,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還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費3300元,減半后收取1650元,由被告周某、謝某某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受理費3300元,上訴于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開戶行為:農行貴港分行營業(yè)部。受理費賬號為:4551010****1893)逾期不交納也不提出緩交申請或提出緩交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方華富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黃富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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