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趙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5閱讀量:(1137)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方博民初字第79號
原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潘劼,河南宛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趙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劼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訴稱:20**年農(nóng)歷*月*日,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訂婚,在缺乏了解的情況下,于20**年*月草率的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因原被告婚姻基礎(chǔ)薄弱,加上雙方性格上的差異,導致婚后夫妻感情難以建立,常為家務(wù)瑣事吵鬧生氣。同時,被告性格孤僻,疑心太大,為此,不斷的生氣,還動輒對原告大打出手,日子無法再過。2012年農(nóng)歷7月4日晚,因原告玩電腦聲音稍大些,被告上去就打,卡著原告脖子摁到地上拳打腳踢,并拽著原告頭發(fā)在地上糙,造成原告全身多處受傷,原告一氣之下產(chǎn)生輕生念頭,一邊上樓一邊揚言跳樓不活了,被告眼看著原告上樓、跳樓,從平房上摔下來而熟視無睹。原告跳樓后造成脊椎骨骨折,在南陽南石醫(yī)院住院多天,花費數(shù)萬元。2014年3月原告去醫(yī)院將身上的鋼板去掉,又花去上萬元。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再無任何來往。2013年5月,原告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于2013年8月12日將判決書送達雙方之后,雙方仍無往來,且音訊全無?;楹笤桓嫖瓷优,F(xiàn)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guān)系早已名存實亡。故原告依法起訴,請求判令:1、準予原被告離婚;2、夫妻財產(chǎn)均等分割。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原告身份證;
原被告結(jié)婚登記材料;
短信記錄兩份;
方城縣人民法院(2013)方博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
五、南陽市**門業(yè)有限公司證明。
被告趙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于2012年6月4日登記結(jié)婚。原被告婚后因瑣事生氣,原告張某某曾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趙某某離婚,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方博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經(jīng)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訴至本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準予原被告離婚;2、夫妻財產(chǎn)均等分割。本案在審理中,原告自愿表示放棄分割共同財產(chǎn)。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方博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經(jīng)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應(yīng)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應(yīng)予支持。被告趙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對其抗辯權(quán)的放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天祥
審 判 員 張 紅
人民陪審員 李新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鄧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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