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全某與牛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5閱讀量:(1079)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方民初字第269號
原告:全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潘劼,河南宛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牛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全某與被告牛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劼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牛某經(jīng)公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全某訴稱:被告因建房急需資金,于2014年4月21日、7月6日、7月25日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但被告一再推脫,至今分文未付,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10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1、原告身份證復(fù)印件;
2、2014.4.21日借據(jù)一份、2014.7.6日借據(jù)一份、2014.7.25日借據(jù)一份。
被告牛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牛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全某借款70000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14年5月21日;于2014年7月6日向原告全某借款60000元;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全某借款80000元,三筆借款共計210000元整,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為據(jù),三筆借款雙方均未約定借款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一再推脫,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牛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款清之日止)。
綜上法律事實,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牛某借款后未及時歸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欠款及起訴后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視為對當庭抗辯權(quán)利的放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牛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全某償還借款本金210000元整。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還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被告牛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 楠
審 判 員 孫源陽
人民陪審員 胡永裴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林湘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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