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與許某月、桂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6閱讀量:(1192)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楊民一(民)初字第5485號
原告許某。
委托代理人魏璐,上海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夏仙輝,上海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月。
被告桂某。
原告許某訴被告許某月、桂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仙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某月、桂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訴稱,2012年3月,被告許某月以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別于2012年3月8日及2012年3月22日將借款人民幣(以下所涉幣種均為人民幣)130,000元及260,000元通過網(wǎng)銀轉賬方式出借給被告。2012年3月22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及利息等作了約定,但被告許某月至今分文未還。被告桂某與被告許某月系夫妻關系,本案債務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另兩被告以其所有的蘇州市相城區(qū)相城大道**號**室房屋為本案債務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及支付以13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3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26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息3%計算的利息,并對兩被告所有的蘇州市相城區(qū)相城大道**號**室房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的價款在260,000元范圍優(yōu)先受償。
被告許某月、桂某未到庭應訴、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3月8日及2012年3月22日,原告分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出借給被告許某月130,000元及260,000元。2012年3月22日,被告許某月作為甲方、原告作為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39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2年3月22日起算,利息按月息3%計算,如有異議在楊浦區(qū)人民法院訴訟。借款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宜。2012年9月7日,原告與兩被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兩被告將其所有的蘇州市相城區(qū)相城大道**號**室房屋抵押給原告,抵押債權數(shù)額為260,000元。
另查明,被告許某月、桂某系夫妻關系,本案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許某月向原告借款,原告將錢款出借給被告許某月后,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確定借款金額并約定利息,即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許某月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借款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且應從借款合同約定的出借日期起算。被告桂某與被告許某月系夫妻關系,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夫妻對財產(chǎn)有特別約定且為第三人知道外,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兩被告共同承擔。兩被告為本案債務提供其所有的蘇州市相城區(qū)相城大道789號1-21016室房屋作為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已取得了抵押權?,F(xiàn)原告要求以兩被告所有蘇州市相城區(qū)相城大道**號**室房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的價款在抵押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許某月、桂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應訴、答辯,視為放棄抗辯權利,由此導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月、桂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許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90,000元;
二、被告許某月、桂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許某以人民幣39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三、被告許某月、桂某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項,原告許某有權對被告許某月、桂某所有的坐落在蘇州市相城區(qū)相城大道789號1-21016室房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的價款在人民幣260,000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超出部分,歸被告許某月、桂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許某月、桂某繼續(xù)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7150元,由被告許某月、桂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海峰
代理審判員 包宇峰
人民陪審員 杜祖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馮嬌君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