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紗帝技術網(wǎng)布買賣合同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0閱讀量:(1464)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青民二初字第712號
原告:**技術網(wǎng)布(天津)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9250****
法定代表人:阿樂貝托.****,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祝捷,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電子部品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697420***。
法定代表人:樸某賢,總經(jīng)理。
原告紗帝技術網(wǎng)布(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訴被告天津**電子部品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崔蕾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祝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公司訴稱:2013年6月至7月間,原告與被告通過傳真方式先后簽訂了三份產(chǎn)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銷售網(wǎng)布產(chǎn)品,合同總價款共計312327.27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向被告如約供貨,但被告卻沒有按約付款。這期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也多次承諾還款,并向原告作出還款計劃,但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貨款312327.27元,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18739.64,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書面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初建立網(wǎng)布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分別于2013年6月27日、2013年7月4日、2013年7月26日通過傳真的方式簽訂《產(chǎn)品銷售合同》三份,貨物的型號、數(shù)量、單價均以合同約定為準,同時該三份合同中均明確約定:收付款協(xié)議為月結5天內(nèi)付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被告供應總價值為312327.27元的貨物,其中第一批貨物采用被告自提的方式供貨,第二、三批貨物都是原告以快遞形式向被告發(fā)貨。2013年11月27日,原告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被告發(fā)送客戶對賬單一份,該對賬單上載明被告應向原告付款312327.27元。2013年11月29日被告公司職員金××將對賬單打印并在客戶說明一欄書寫“由于本公司要更換廠房,需預先支付租金,所以延后支付貨款,請諒解”,同時在客戶采購一欄簽字確認,還在對賬單上書寫了還款計劃:2014年2月28日還款149448.06元,2014年3月31日還款162879.21元,之后將該對賬單回傳給原告。后原告將被告回復的對賬單再次拿到被告處,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樸某賢重新書寫了還款計劃,承諾分六次還款:2014年3月31日支付50000元;2014年4月30日支付50000元;2014年5月31日支付50000元;2014年6月30日支付50000元;2014年7月31日支付50000元;2014年8月31日支付62327.27元,同時在對賬單上本人簽字并加蓋了被告公司營業(yè)章予以確認。此外,原告還為被告開具了金額為312327.27的增值稅發(fā)票。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明確表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以貨款312327.27元為基數(shù),從最后一次供貨的應付款日即2013年8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計算至2014年8月30日,共計18739.64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產(chǎn)品銷售合同、發(fā)貨單、產(chǎn)品寄送快遞單、簽收單、對賬單、增值稅發(fā)票等書證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依誠實信用原則享受各自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jù)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簽字蓋章確認的對賬單足以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312327.27元,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給付貨款人民幣312327.2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給付期限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以貨款312327.27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從2013年8月30日計算至2014年8月30日的違約金18739.64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未超出原告的實際損失,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了抗辯、舉證、質(zhì)證的權利,后果自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天津**電子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紗帝技術網(wǎng)布(天津)有限公司貨款312327.27元。
二、被告天津**電子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紗帝技術網(wǎng)布(天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18739.6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33元,訴訟保全費1135元,合計4268元,全部由被告天津**電子部品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崔 蕾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昌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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