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寧某衛(wèi)與張某亮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0閱讀量:(1455)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武民二初字第8035號
原告寧某衛(wèi)。
委托代理人劉金國,天津金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亮。
原告與被告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某衛(wèi)委托代理人劉金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亮經公告?zhèn)鲉疚闯鐾?。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3年7月29日雙方經協(xié)商口頭達成租賃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將EX200-××××(AWA--1××××)挖掘機一臺出租給被告使用,每月租賃費22000元,每月給付一次。協(xié)議達成當天原告將挖掘機交付給被告使用,截止2014年8月31日合計13個月,租金286000元,期間被告給付原告租金145000元,下欠租金141000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起訴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租金141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未出庭,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經中人徐某友介紹,原、被告口頭達成挖掘機租賃協(xié)議。原告將型號為EX200-××××(AWA--1××××)的挖掘機一臺租給被告使用,約定租金每月22000元,每月給付一次,期限不定,以被告使用時間計算。協(xié)議達成當天原告將挖掘機經高萬奎拖車運到被告指定的天津市北辰區(qū)×××工地交給被告。初期被告如期給付租金,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2月被告給付原告租金145000元(2月份付13000元,欠9000元),有兩筆款支付到原告銀行借記卡中,其余均現(xiàn)金給付。自2014年3月被告未付租金,截止到2014年8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141000元未給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給付租金141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扣押租賃給被告使用的型號為EX200-××××(AWA--1××××)挖掘機一臺、凍結被告銀行存款141000元。當日本院做出(2014)武民保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扣押原告所有的租賃給被告使用的挖掘機一臺,交給原告保管,凍結銀行存款141000元?,F(xiàn)挖掘機在原告處。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口頭達成的挖掘機租賃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協(xié)議達成后,原告依約將挖掘機交給被告使用,被告理應按約定履行全部給付原告租金的義務。被告未足額給付租金,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所欠租金141000元,理由成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經公告?zhèn)鲉疚闯鐾?,亦未提出答辯意見,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亮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租金141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0元,由被告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永利
人民陪審員 宋俊芳
人民陪審員 陳桂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王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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