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尹某飛與郭某娟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0閱讀量:(1327)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青民一初字第2073號
原告:尹一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郭XX,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宋振東,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尹一X與被告郭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錢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一X,被告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振東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一X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于20**年*月登記結婚,20**年*月**日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尹二X。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經(jīng)常因為瑣事發(fā)生爭吵,并沒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年*月*日回娘家居住并分居至今,雙方確已無法共同生活。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尹二X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郭XX辯稱:不同意離婚。對原告有感情,婚前感情基礎很好,希望繼續(xù)與原告共同生活。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于20**年*月*日舉行結婚儀式并開始共同生活,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尹二X,現(xiàn)隨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因家庭瑣事而產(chǎn)生矛盾。20**年*月*日雙方發(fā)生爭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雙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及其當庭陳述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夫妻應當互敬互愛、互諒互讓,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原、被告經(jīng)相識自由戀愛,婚后生育一女,應建立起較為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在所難免,如果雙方能夠互相理解,互相體諒,設身處地的為對方著想,善意理智的處理出現(xiàn)的矛盾,雙方還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jīng)徹底破裂,但未提出充足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尹一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尹一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錢 程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楊純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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